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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5174
信件名称: 投诉平顶山市舞钢市矿建赵案村有人无证无照售卖不合格食品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1-08-09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1年8月5号在地址为平顶山市舞钢市矿建赵案村罗韦的网店店铺购买的真空密封袋装面粉500g,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生产许可,且店家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店家在网页端宣传该面粉(预防脂肪肝,降低胆固醇等),经查该店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地址位于平顶山市舞钢市矿建赵案村,联系人罗韦,联系电话18236652557,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给予回复,本人诉求退款并赔偿。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舞钢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08-14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通过市长信箱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经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和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投诉已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并依法据实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了投诉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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