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政府领导:垭口街道华兴首府小区的物业由金管家物业公司服务,现在金管家物业强制业主缴纳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所谓的车辆管理费。具体收费是:没有车库的每辆车每月30元,缴纳30元后划给车位。有车库的每辆车每月15元。车辆剐蹭不管,车辆被盗不管,车位、车库维修不管。总之,就是物业收钱而没有任何责任。由于收费条款太霸道,遭到业主的抵制。现在金管家物业公司把住大门,不让业主车辆正常出入,造成业主车辆出出不去,回家回不了。业主多次报警。110多次出警,警察同志刚开始劝说还听,今天110警察劝说也不打开横杆。国家有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
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
它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业主拿出法律规定后,物业公司竟然满口脏话。现在金管家物业公司的已然成为了土匪路霸、拦路抢劫。每天小区门口吵闹声不断,小区车辆严重堵塞道路,群众怨声载道。现在网络非常发达,如果有人发什么抖音、微博也损害舞钢山好水好的形象。更何况舞钢正在紧锣密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金管家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于舞钢的大好山水不符也于舞钢紧锣密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更不符。正值建党百年,全党全国开展学党史办实事活动,希望舞钢市政府领导爱民护民为民解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