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舞钢市2023年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一、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应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具有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0元/人/月、440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赡养费的计算: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按照确定的金额计算,但义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2.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当年度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二、认定标准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低保标准。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2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
(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政府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包村干部等乡镇工作人员在村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家庭,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公示: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三委”成员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完整的评议报告;并将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保障人口等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对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确认同意,并确定保障类别及及救助金额。
(五)公告公示:
将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致困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等信息,以及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举报电话。
(六)抽查复核:
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进行抽查,对提请报备的涉及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的,100%进行复核。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四、补贴标准
(一)保障类别:
城乡低保执行A、B、C三个保障类别。
A类:属长期保障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扶养(赡养)人的“三无”、“四无”人员,接近“三无”、“四无”的老弱病残对象等;
B类:属中长期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有大病、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有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子女正在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低保家庭,一户多残(多病)或老残一体的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短期内生活状况难以有较大转变的低保家庭;
C类:是除A、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
(二)补助金额: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城乡低保财政补助发放金额调整为:
1.城市低保:A类455元/人/月,B类370元/人/月,C类290元/人/月。
2.农村低保:A类335元/人/月,B类235元/人/月,C类205元/人/月;
3.电费补贴:每户每月补贴5.6元电费。
舞钢市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包村干部等乡镇工作人员在村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家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自理能力情况。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法定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从业状况和申请人的自理能力情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人(法定义务人),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公示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三委”成员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特困人员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特困供养申请人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自理能力和法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能力等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完整的评议报告;并将拟保障对象和拟供养形式等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街道)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对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确认同意,并确定供养形式、自理能力等级及供养标准。
(五)公告公示
将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供养形式、自理能力等级、供养标准等信息,以及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举报电话。
(六)抽查复核
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有法定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供养对象100%进行复核。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四、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供养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
(一)生活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572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为625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统一为819元/人/月。
(二)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34元/人/月,全护理对象667元/人/月。
(三)电费补贴:每户每月5.6元。
舞钢市2023年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低保边缘家庭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0元/人/月、440元/人/月。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39080元、农村居民为19807元)
(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三、办理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由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平顶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试行)》及《舞钢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1.申请和受理。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规定时限。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居)成立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村(居)领导担任,成员由包村(居)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居)两委、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以及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工作组对受理申请的困难家庭,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对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并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不符合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作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3.评议公示。各村(居)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凡本人或近亲属提出困难申请的,评议代表应予回避。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乡镇举报电话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
4.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民政所委托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各村(居)上报的拟纳入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核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并将结果进行二次公示。
舞钢市2023年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种类型: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审核确认程序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急难型审核确认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出型审核确认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联系电话:82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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