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1环罚决字〔2023〕01号
公司名称:舞钢中加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07359932
地址:舞钢市马鞍山大道中段路北
法人代表:李春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0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3年2月20日,生态环境部现场帮扶检查时,使用检测仪器对你公司烧结机头排放口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超标。但自动在线设施传输数据显示未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环保部检查舞钢市情况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 2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70万元(柒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