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免罚决字〔2022〕002号
当事人: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1MA40XF4P58
法定代表人:张秀玲 职务:无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庙街乡党庄村刘庄村民组
南500米 电话:13938659772
本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公司的1#烟囱排放口烟尘超标问题立案调查。2022年4月29日,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察通知》(平环执法[2022]53号),显示你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1#烟囱排放口烟尘超标,超标浓度为11.94mg/m3(排放标准:10mg/m3),超标0.19倍,累计超标1小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被询问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现场照片3份;5、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6、人事任命通知1份;7、现场检查记录1份;8、委托书1份;9、平顶山市旭日东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尘数据异常有关报告、维护资料等证据为凭。
经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因高压线路起火停电、除尘风机突然短路、粉尘仪受影响造成,情况出现后向我局进行了报告,并第一时间在“舞钢市重点污染源在线企业”微信群和“平顶山市环境监控”QQ群进行了报备,同时纸质版情况说明上传至省重点污染源国发平台。你公司2022年4月18日1#烟囱排放口烟尘超标为突发情况,非主管故意行为,又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文件中事项清单的第一项:无主管过错的违法行为和第十项:其他违法行为的免于处罚情形。
经研究。作出以下决定: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