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3〕8号
公司名称: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1038J
地址:舞钢市舞钢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闫献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18时,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对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钢渣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配套建设3套袋式除尘器,其中2号除尘器未运行,车间粉尘弥漫,通过车间大门及破损部位排入外部环境,现场要求该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打开2号除尘器,经其反复尝试2号除尘器始终无法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481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
2、废气类型判定标准: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超标排放倍数和小时烟气流量判定标准因该公司钢渣处理厂2号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开展现场检测,不能判定超标排放倍数和小时烟气流量,将此两项裁量因素及判定标准删除,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其他8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取值 | 10 | 100 | 1 | 7 | 2 | 2 | 1 | 1 | 1 | 1 | 1 |
X=10+(100-10)×[(1/5)2+(22+22+12+12+12+12+12)/(52×7)]×50%=15.1429万元(拾伍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15.1429万元(拾伍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