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4-00009 | 发文日期 | 2024-05-1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5-18 | 服务对象 |
【政策解读】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国天然氧吧”是评价旅游气候及生态环境质量,发掘高质量的旅游憩息资源,倡导绿色、生态的生活理念,发展生态旅游、健康旅游的公益性活动,是气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的一项具体举措。2024年,我市获得“中国天然氧吧”称号。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推动舞钢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印发了《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按照本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鼓励企业或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二)市气象局受舞钢市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联系市气象局获取。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品牌标志要素间的细节和排版结构,不得侵占隔离区域或增加特殊效果,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在整个品牌标志的下方或上方可加上“中国舞钢”,凸显本地特色。
原文地址:https://www.zgwg.gov.cn/contents/33020/408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