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舞政〔2018〕41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舞政办〔2018〕41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5日
舞钢市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办法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有住房征收进度,确保公有住房产权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将被征收公有住房的价值补偿给产权人。承租人(按公有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按程序分配并在产权单位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按以下几种情况给予补偿:
一、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不需要再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可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给予过渡费、搬迁费等补偿。
二、承租人仍需租住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安排其他公有住房,给予项目公布的过渡费、拆迁费等补偿,也可安排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按规定交纳租金。
三、承租人需要住房安置的,给予以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住房优惠,并给予过渡费、搬迁费等补偿。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可按原房改时公布的一般干部职工享受的80平方米住房标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80平方米安置住房,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拆迁项目公布的补偿比例确定以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住房面积(不超出8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成本价购买的安置住房部分和市场售价的差额由原产权单位补偿给开发商。
为促进此类房屋征收,在特定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级有关政策范围内制定一定的奖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