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舞政〔2021〕5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告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有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设立漯舞线舞钢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设立漯舞线舞钢段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2021〕5号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漯舞线(舞钢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进行划定设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地点 | 铁路起讫里程 | 左(右)侧 | 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米) | 备注 |
| 舞钢市 | K48+000-K63+800 | 双侧 | 10 | 漯舞正线 |
一、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二、线路安全保护区相关要求
(一)沿线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应依法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漯舞线(舞钢段)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绘制漯舞线(舞钢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4.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5.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7.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8.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9.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10.禁止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严禁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严禁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严禁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严禁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特此通告。
2021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