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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舞市监公告[2026]1号)

 

舞钢市苗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63家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因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通过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舞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要求当事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年报或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但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仍未改正,且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预留的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通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当事人公告送达《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文号详见附表)。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返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迷、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公告通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魏喜彬、邓必昌     联系电话:0375-8162665

联系地址:舞钢市垭口文化路北段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63家拟吊销企业名单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列表。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