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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惠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6-2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 5%, 30 (含) 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  总数 20 的, 以申请失业保险稳还。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30% 返还,中小业返还 60 高提 90% 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地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以上。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 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为确保基金安全,可探索预审预通知等方式。其他稳岗返还申领条 件仍按原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12  31 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 年版)》,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 中级 四级1500 元、 高级 (三级)2000 元, 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 15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 按原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12 31 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加大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  1 年,行期限至 2023  4  30 日。 对餐饮、零售、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工伤保费政策,其中,养老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养老保 险费有的,可自愿暂缓缴2023年底前补缴。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员, 以申 6 个月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 参保缴费满 1 (含) 以上 的, 360 月计发;参保缴费满 6 个月 1 年的, 260  计发; 参保缴费不 6 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180 计发。对参保不足 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 3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标准按 260 计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助逐发放。障范围为 2022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新发的参保失业人员, 政策执行限至 2022 12  31 日。 续做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信息平台,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入口,按规定及时审核业务,方便失业人员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