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舞钢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舞钢市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在健康科普传播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健康教育和促进事业发展,提升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推进健康舞钢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县级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教科,负责专家的登记、调用、培训和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是健康舞钢知识普及行动的重要支撑,是“两库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健康教育策略、确定健康传播重点、开展健康传播活动、评价健康教育效果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支撑,提高传播水平,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健康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专家库人数逐年递增5%,县级专家库总人数不超出100人。专家库按专业管理,可分为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妇幼健康、人文心理、运动健身、药学护理学、中医养生、媒体传播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组的工作开展。
第二章 入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由从事医疗卫生及传播等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健康公益。
(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科普宣传和健康传播实践经验,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独立撰写科普文章和创作科普作品的水平。
(四)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每年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各类健康科普活动。
第七条 申报和入选专家库的程序
(一)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科普专家的申报工作,采取申报人自主申报和所属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二)申报人填写《舞钢市健康科普专家申报表》(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术获奖证书、既往健康科普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疾控中心进行资料审查。
(三)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进行专项评审,审核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给予1年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再次评价合格后,予以聘任。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推荐以“舞钢市健康科普专家”名义,在全市针对大众开展健康巡讲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二)推荐参与健康科普活动、作品和项目的评选、审查工作;优先参加舞钢市健康教育技能的相关培训,参与健康教育科普作品研发。
(三)优先推荐到各级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媒体平台,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研发的科普作品优先使用和向上级推荐。
(四)在健康科普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评选平顶山市级健康科普专家。
(五)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健康科普作为职称晋升证明材料;累计健康科普时间作为晋升职称服务基层时间。
(六)对全市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秉持专家的良知正义,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三)自觉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积极参加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要求在河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融媒体平台上完成登记、注册和信息填报等任务。
(四)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健康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提交健康科普类作品(图文、音频、视频等)不少于2个。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开展健康科普的个人工作总结。
(五)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健康科普材料的约稿,及时、高效完成各项任务。紧急情况下,随时接受工作调遣和任务指派。
(六)积极参加各级或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健康科普公益活动或科普大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所在单位负责。健康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依托专家成员组建本单位的健康科普队伍,开展院内、院外健康科普工作,并在政策、经费上鼓励支持专家参与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聘任期满,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库成员业绩档案,每年对专家参与健康巡讲活动情况及社会各方面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和核实,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附件2)。专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咨询决策机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家咨询会,讨论最新健康科普研究进展,确定工作重点项目,明确健康传播策略和方法。针对突发卫生应急事件和重大活动日宣传活动,随时召集专家研讨。
至少每年举办一期健康科普专家研讨会,交流健康巡讲工作技能、经验。定期举办科普产品研发例会,策划科普主题,确定核心信息,分配工作任务,分头编写科普文章,制作图文材料,录制视听产品,安排科普采访,满足健康科普信息发布需要。各专业组定期开展线上、线下活动,交流健康科普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不定期举办健康科普培训,不断提高入库专家健康教育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专家的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健康中原行·大医献爱心”活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专家下基层巡讲活动,传授群众健康知识,提升专家实战技能。
第十六条 每年组织参加各类健康科普大赛活动,委派专家进行培训、指导或评审,为全市健康科普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撑。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科普作品的征集、遴选流程,持续完善健康科普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八条 专家定期登录“河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融媒体平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个人健康科普作品,参加交流活动,完成平台交付任务,确保实际工作和平台记录同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业绩档案对市级专家进行年度考评,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专家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在健康科普活动中模式创新,成就突出,形成巨大社会影响的,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授予“优秀科普专家”称号。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专家评价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未完成指派任务或者不参加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活动的;
(三)在健康科普宣传活动中,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不负责任,作出虚假宣传或不科学宣传的;
(四)以市健康科普专家的名义参加盈利性活动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篇:健康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