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尚店镇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舞钢市尚店镇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舞钢市尚店镇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普通初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学生所在班级实事求是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按照舞钢市教育局划片招生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六年级毕业生予以录取。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
第三章 评 价
第六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九条 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毕业、结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县(市)内的普通初中之间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
第十六条 初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