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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24-05-2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 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 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舞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 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 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 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由舞钢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 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若 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 履约要求,对舞钢市辖区的市场单元和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 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调整,以发布为准。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 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 盈利水平、诚信等级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 售点数量布局。零售点数量布局设置以指导数为基本参照,一定 时期内根据实际动态把握和调整,在已经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情 况下,按照“退一进一 ”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根据区域位置、消费结构、人口密度、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各 县(市、区)辖区划分为城区区域、乡镇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类布 局区域。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  总量 ”组合模式。

第八条  距离限制模式

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在地自 然延伸商贸区域)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50 米(不受距离限制及 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总量限制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八条限制。

1.除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在地自然延伸商贸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根据市场单元指导数量, 按总量限制原则设置零售点。

2.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小区内部,每 800 (以套房数量计 算)设置 1 个零售点。

3.特殊场所的零售点设置:

1)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内,可设置 2 个零售点。

2)企业生活区域或实行封闭管理的场所可按每 500 人设立

1 个零售点;封闭式厂矿区域等内部场所,可按每 5000 平方米设  1 个零售点。

3)达到 3000 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生活 区域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3000 人可以增设 1 个零售点。

4)客房达到 150 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5)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 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按照一址一 证的原则办理。

6)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 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楼层超过三层的, 可按区域楼层划分,每间隔一个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电料、礼品回收、童车、 首饰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寄卖典当、 汽车租赁、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书店、渔具、水产、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报亭、文玩、洗车、装修材料、快递点、药 店、油库营业室、旅行社等),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 商户的 1%,按照“退一进一 ”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在距离上予以放宽,但属于不予延续情形 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自主经营的残疾人、烈 属(以家庭为单位)首次申领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5 米。

(二)河南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门店申请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25 米。

(三)政府鼓励发展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品牌连锁 便利店(以政府对外公布正式文件为准,不含外资) 申请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 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零售许可证决定起 90 个自然日 内,原持证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 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六)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原 持证人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不受间距限制。

(七)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数 量的限制。(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经营范围增加 卷烟的,不再享受放宽情形照顾,应当适用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 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提前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测量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自本规定 起残疾人、烈属、“老兵驿站 ”连锁超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 连锁便利店等已享受间距照顾的持证商户限制。

第十一条 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 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 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 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第四章  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 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 20 支以上,未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 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 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人 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 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 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 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 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 100 米以内不予设置零 售点;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 50 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 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 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 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 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机构 内部的;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 ”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 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 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 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 ”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 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 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 中小学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的“学校 ”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  12  2 日颁布)。

“专门学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 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 2021  6  1 日起施行)。

宾馆酒店客房数量以相关机构认定的客房数量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 ”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 育机构。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 以内 ”、“以 ”、“不低于 ”、“不 超过 ”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舞钢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舞钢市烟草制品零 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舞烟〔202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舞钢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docx

          2、舞钢市市场单元布局信息目录.docx

          3、舞钢市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零售点明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