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政办〔2023〕19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3-00017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服务对象 |
关于做好2023年夏粮调控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收购工作的通知》(〔2023〕8号)和《河南省超标准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豫粮〔2020〕10号)要求,为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流入口粮市场,最大限度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启动2023年夏粮调控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控收购内容
调控收购的品种为2023年产小麦,初步计划收购4万吨,收购价格和收购质量由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场情况会商适时确定,收购过程中视市场粮情适当调增或调减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调控收购时间原则上自新粮上市起至2023年9月底结束,调控周期原则上为自调控收购结束之日1年内,调控启动和停止时间可由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执行主体
市政府指定舞钢市鑫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全市夏粮调控收购工作。
三、资金来源
调控收购资金由市农发行负责提供,由舞钢市鑫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调控粮食管理与处置
收购入库的调控粮食粮权归属市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动用。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会商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择机适时销售出库,有效调控和稳定市场。
五、调控收购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办法
调控收购、出库及储存管理费用参照国家本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据实承担并及时拨付收储企业。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负担,调控粮食销售或动用价差由市财政据实补贴(或收缴)。储存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水分减量和标准内损耗,由市财政据实负担;因企业保管不善造成质量损坏和数量超标准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粮食销售出库后要及时全额偿还市农发行贷款。
202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