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2-00022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9日
舞钢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压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3户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资料烧毁的;
(五)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通信和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发生的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事故情形。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爆燃引起的起火燃烧事故;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发生火灾事故的;
(六)森林发生火灾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情形。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同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综合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安、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勘验、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管理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回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人员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现场调查工作,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
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第十四条 属地乡镇(街道)、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村)干部,也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对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的调查取证,可邀请纪委监委参加。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取证主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展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结论。
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开展责任追究。
根据查明的火灾事故原因和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根据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全面调查事故单位在落实消防安全承诺制、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是否存在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
(三)依法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全面调查事故单位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是否存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五)依法调查属地乡镇(街道)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乡镇(街道)、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监管部门消防执法、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等问题。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形成小组调查报告。
管理组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综合组在汇总分析技术组、管理组调查报告基础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复。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向市政府报送。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结案批复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交市消防救援大队装订归档。
第七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1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整改评估工作。整改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理拖延滞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纪委监委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等级分类:
(一)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条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中的“60日”是指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和平顶山市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