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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2-00008 发文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2-04-08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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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舞钢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8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日                      

 

 

舞钢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保障政务服务优质高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值班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值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值班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并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值班室承担。

 

第二章  组织与设施

 

第五条  市政府值班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值班室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原则上采取双人专职,值班人员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和相关科室人员轮流担任的,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值班负责人。

第六条  值班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分为值班工作区和夜间休息区。值班工作区需配备1—2部值班专用电话,以及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碎纸机和其他常用办公设备。夜间值班休息区应具备值班就寝条件,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及物品。严禁用传达室、保卫室等充当值班场所。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二)日常政务值班;

(三)加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

(四)及时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指示批示,反馈落实情况;

(五)重要舆情核办;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接听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核实对方身份,详细、准确做好电话记录。值班电话应为专用固定座机电话,时刻保持畅通,响铃3声之内接听,严禁值班固定电话设置呼叫转移。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值班台帐。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来电人(责任单位)等要素记录齐全,做到字迹清楚、详略得当。值班登记台帐须编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严格值班交接。交接班人员对值班记录、重要文件资料等应进行当面交接,并签字确认;交班人员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跟进办理待办事项。严禁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离岗或找人替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备值班安排表,安排表一经报备严禁私自调班换班。法定节假日要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带班制度,统筹配备值班力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办公室书面报备外出情况。报备内容包括领导姓名、职务、外出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返回时间以及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领导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紧急或临时出行未能提前2个工作日报备的,应附相关文件通知等说明情况,未附说明视为未报备。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向领导报告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严禁未经批准将涉密文件、信息、设备等带出值班场所。

第十四条  对上级转办的领导指示批示及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要按要求做好登记传达、督促办理、及时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值班检查、抽查。要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规范值班纪律,坚决杜绝值班人员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等现象。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是向市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本系统的重要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确保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按相关规定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告要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首报要突出时效性,紧急情况可由值班人员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对有一定持续过程的突发事件,要及时跟进报告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应对措施和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情况,社会舆情引导及信息发布情况等。终报要详细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处置结果。

第十八条  值班信息报告的范围包括:

(一)我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事件;

(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敏感信息;

(四)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涉及敏感人物,容易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或产生重大舆情的事件;

(五)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舆情、焦点事件信息;

(六)发生在市外涉及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事件;

(七)人数较多或影响较大的群访、集访事件;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变动或联系方式变化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须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须在1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20分钟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接到市政府值班室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市政府值班室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五章  工作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统筹谋划,加强队伍建设。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优先选派年轻干部到值班岗位锻炼。推动值班人员合理有序交流,为干部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综合培训,增强业务能力。要严格落实值班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确保上岗人员业务熟悉、操作熟练。要加强值班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值班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不断提升值班人员应对复杂情况、处理紧急问题能力和文字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完善后勤保障。加强值班人员生活保障,解决好值班期间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配备必要的值班食品。统筹安排值班人员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值班补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值班室要定期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值守情况、值班信息报告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负面影响或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未设立值班机构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职能、未准备专用值班场所、未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和登记记录不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