垭口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垭口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全辖区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根据《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办发〔2021〕6号)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主要任务
2023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在全辖区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探索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使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力争达到6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力争达到80%。到2025年,全辖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辖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力争达到90%。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大对《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依法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2.依托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力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入户指导、照护手册应用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3.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疾病防控等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市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2023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2.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是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二是依托垭口社区服务中心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社区级社会事务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三是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力争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社区、辖区各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5.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6.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四)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1.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市级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二是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三是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街道卫健办备案。
2.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市级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五)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制度
1.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社区、辖区各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监管,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巡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对已登记或未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规范或取缔。
2.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4.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5.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和注册登记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服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数据交换整合,建立规范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卫生评价、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河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二、政策支持
(一)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用地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二)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
一是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结合实际力争给予补助。二是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三是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调动社区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街道卫健办牵头,经济办、学校、派出所、民政、财政、社保所、协调办、市场监管、城管站、文化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管指导和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积极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并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和卫生评价业务指导等工作,不断提高全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调动全街道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形成良好氛围。
舞钢市垭口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1日
来源:依据《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办发〔20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