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乡镇街道信息公开 - 八台镇 - 农业农村

八台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28 来源: 浏览次数:

八台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国土空间,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舞钢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 八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设立八台镇乡村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镇规划所承担。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乡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镇政府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乡镇规划。

第五条 实施乡镇规划,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实施村庄规划,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镇、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镇、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应当依法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和文物古迹。

第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控。

第七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乱占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确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实施特殊保护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镇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的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

第八条 新增城镇集中建设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

第九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镇、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镇、村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并进行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依照《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舞政〔202112号)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镇政府不得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章  乡镇建设管控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居住用地应结合城镇总体布局,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居住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布置。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主要为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均应统一安排,均衡布局以适应市场和管理需要。

一类居住用地以3层以下住宅为主,容积率不超过1.2,建筑密度不大于43%,绿地率不小于25%

二类居住用地原则上以 4-6 层为主,容积率不超过1.6,建筑密度不大于32%,绿地率不小于30%

确需建设高层住宅的应充分论证,并不得超过11层,容积率不得超过1.8,建筑密度不大于22%,绿地率不小于35%

第十七条 中学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小学容积率0.6-0.8,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8,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

中、小学的建筑设计要求应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区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强度不宜过高,文化娱乐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5%医院容积率不大于0.8,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

第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任何建设不得突破指标限度的规定。确需突破上述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经镇规委会充分论证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居住用地的商服兼容比例、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商服比例,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上下限的管控,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内容

配套公共服务主要为托幼、小学、中学、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场地、派出所(警卫室)、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养老设施、储蓄所、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公厕等。

第二十条 配套公共设施的控制原则

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主要商业、金融邮电、文体类配套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3)医疗、教育、社会福利配套服务设施宜结合绿地与步行交通系统布置,提高绿地系统的使用率和改善公共活动空间环境。

4)组团级服务设施宜分散布局,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方式

小学、中学、体育活动场地、派出所、农贸市场、垃圾站等设施应单独占地。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均不得减少。

第二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应根据现状采用网格式道路网络的布局方式,主、次干路、支路和巷路构成完整道路系统。规划道路横断面的设计除考虑机动车交通需要外,还应考虑非机动车、人行道以及各种管线的敷设宽度等。

第二十三条 推荐道路等级划分为三级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24=5+14+5米;

16=2.5+11+2.5米;

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2.5+7+2.5;

10=2+6+2;

支路红线宽度:6-8米。

第二十四条 城镇道路控制要求

城镇主要道路应按道路红线进行控制,两侧建筑后退红线5-10;

城镇次要道路两侧后退红线在满足交通出行便利安全的前提下,不搞大拆大建,可根据城镇建设实际合理确定;支路两侧可根据城镇建设实际不作退线规定。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针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局部道路路段,必须采取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城镇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城镇管线综合控制要求

管线工程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管线,在规划建设中,应着重考虑今后各单项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方便,同时兼顾其安全性,并注意节约用地。

为避免给水与污水相互污染,强弱电相互干扰,原则上各种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线方向平行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次序:

道路西、北侧为:供热、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供热管线、给水管线、燃气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若出现交叉矛盾时应遵循小管让大管,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可弯曲管让不可弯曲管等原则进行调整。

 

第四章  乡镇人居环境治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种植,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全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全镇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镇政府积极上级部门申请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水再生利用。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乡镇集贸市场、车站、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建筑风貌导引

1、建筑尺度

建筑尺度应与其高度相适应,形成合适的体量和比例;要求建筑具有与人体感受相适宜的尺度,主要通过建筑的材质、色彩、表面肌理和设计的细部处理来获得。主要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在建筑裙房的空间处理上,要细致把握建筑的尺度,在开间、层高、入口阶高度及建筑材质等方面应符合人们购物、休闲的感官舒适度要求。

2、建筑形式

重点地段建筑应从景观和风貌的要求出发,以简洁明快的形式,体现生态、宜居小镇的特色。商业建筑裙房应与当地传统建筑外观上的协调,反映历史文化的脉络,鼓励小尺度、丰富表面肌理、自然材质色彩和细部装饰。不宜使用大面积的鲜艳色彩、反光材料和随意的水平条窗等材料和形式。

3、材质

裙房:鼓励使用石料、透明浅色玻璃以及局部的褐色木质材料,不宜使用大面积的反射玻璃幕墙和反光金属材料。

主楼:鼓励使用石料、灰白色涂料、高档面砖、褐色木质材质和透明浅色玻璃。

4、色彩

鼓励自然柔和的色彩,玻璃和褐色木质的色彩应选用中性色

第三十条 乡村建筑风貌导引

1、村民住房建设引导

占地规模控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新增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167

建筑层数控制:原则上以 2层为主。

建筑高度控制:建筑整体高度不得超过8m

建筑色彩引导:屋顶宜采用青灰色;建筑立面宜采用白色、米白色、青灰色等色调;构件色彩以褐色为主,门窗色彩应与建筑整体色彩相协调,不宜使用过于饱和鲜艳的色彩。

2、农房建筑风貌改造

1)建筑整治

拆旧新建类:对布局合理,但破败不堪、不能修复的,进行原址拆除重建,重建建筑要与周边建筑风格相统一;无保留价值影响村容村貌的建筑进行拆除。

保留改造类:对该类建筑的屋顶、立面、门窗、构件等进行修缮、整治,并对建筑内部使用改造提升,整体提升建筑的外观风貌形象和使用功能。

2)院落整治

增加庭院绿化,改进庭院铺装,打造环境优美,宜居便利的乡村农家小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在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乡镇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规划实施情况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导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导则,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 违反本导则,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镇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 违反本导则,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舞钢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 镇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导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违反本导则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导则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导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平顶山市和舞钢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