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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八台镇乡村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9 来源: 浏览次数:

八台镇乡村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镇规划决策机制,保障八台镇乡村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规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履行镇规委会的职能,规范镇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乡镇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镇规委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职责和构成

第二条 镇规委会是经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乡村规划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指导下,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本辖区各类规划建设工作。

第三条 镇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

(二)审查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三)审查本辖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研究本辖区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和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镇规委会的组成:

(一)镇党委书记任镇规委会主任,镇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镇纪委书记、镇相关机构(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财政、执法大队、党政办、环境保护、供电等站所办)负责人和各村书记为镇规委会成员。

(二)镇规委会成员实行成员单位固定制、成员继任制,成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成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镇规委会成员。

(三)镇规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章  下设机构

第五条 镇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镇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议决定、意见、纪要的整理工作,并为会议提供有关预审意见;

(二)督办镇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落实,定期向市规委会汇报工作;

(三)完成镇规委会的其他事项。

镇规委会办公室设在镇规划所,具体负责镇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制度和议事程序

第六条 镇规委会议事制度:

(一)镇规委会由主任召集,常务副主任或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或根据议题内容由主任确定相关成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二)会议召开时,应参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安排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三)镇规委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镇规委会会议应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五)镇规委会会议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对重大项目或公益项目,可邀请镇规委会成员外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列席镇规委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镇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所有材料由镇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建档、保管,未经镇规委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参会人员应对会议表决信息予以保密。

(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县道以上沿线规划建设项目由镇规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备案。

(八)镇规委会审议通过项目应严格落实“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即: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下基开工到场、建中监管到场、建成验收到场和悬挂规划公示牌)。

(九)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跨乡镇的重点建设项目及要求需上报市规委会研究审议的项目,应由镇规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初审后上报市规委会审议。

第七条 镇规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镇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确定议题。镇规委会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镇规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研究,确定应提交上会的议题和内容。

(三)审议准备。镇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通知等各项会议准备工作。

(四)审议实施。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参会成员需履行签到程序。镇规委会审议的议题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规委会办公室整理,经镇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呈报镇规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审签。

(五)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不需要由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批复文件。

对需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镇规委会报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查批准。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八条 镇规委会工作经费由镇人民政府核拨。

第九条 镇规委会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会议安排、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