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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设立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申请单位有效证照, 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协议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或证照(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并提供PDF电子版)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表(原件3份,并提供PDF电子版);

3.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证明,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协议书或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2份,并提供PDF电子版)。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和上级领导审批时间)。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旅局

咨询电话:0375-7282571

监督电话:0375-819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