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3-00010 | 发文日期 | 2023-06-16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服务对象 |
【政策解读】舞钢市关于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舞钢市关于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针对近期全省各地出现不同程度的持续降雨天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切实保护农民种粮收益,维护消费者口粮安全的相关要求,结合舞钢市工作实际,制定《舞钢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3年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管理的通知》(豫农发银办函〔2020〕99号)和《舞钢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粮〔2020〕46号)等文件精神。
三、《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意义
统筹解决群众“卖粮难”问题,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有效发挥调控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规范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和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组织领导。舞钢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把夏粮调控收购工作组织落实好。
二是收购执行主体。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舞钢市鑫禾粮食贸易有限作为收购执行主体。
三是收购资金来源。调控收购资金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钢市支行专项贷款解决,由舞钢市鑫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是管理与处置。收购入库的调控粮食的粮权归属舞钢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销售出库,有效调控和稳定市场。
五是利息和费用补贴办法。调控收购、出库及储存管理费用参照国家本年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费用标准。调控粮食销售或动用差价由市财政据实补贴或收缴,因企业保管不善造成质量损坏和数量超标准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粮食销售出库后要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五、关键词诠释
“地方粮食调控收购”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区域市场出现粮食价格较大波动、购销不畅等异常情况下,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购销流通,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采取除最低收购价收购、县级储备粮轮换收购等政策性收购以外的用以调控市场的政策性收购行为。
【原文件地址】关于印发舞钢市地方粮食调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