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1-00010 | 发文日期 | 2021-04-2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原文件:《舞钢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20年4月,河南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2020年7月31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引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和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的《实施意见》,解决我市“幼有所育”问题,2021年 3月4日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舞钢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培育婴幼儿照护机构多元化供给主体,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据相关问卷调查,约33%的0-3岁婴幼儿家长表示有入托需求,而调研样本中实际入托率仅为5.55%。可以看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市场需求非常旺盛,但现有供给却严重不足,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亟待加强,有必要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2020年,全市培育发展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1年,各乡镇、街道均建立1家符合当地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实施方案》确定了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二是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农村社区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开展托育连锁服务机构、幼儿园设立托班、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等建设试点,力争三年内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四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四、如何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制度?
《实施方案》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
五、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鼓励乡镇、街道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支持。鼓励乡镇、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