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城市人口快速扩张,对于城市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部分原有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要及时修订完善。2019年河南省出台《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对城市配套费用征收作出了新的规定,亟需我市改变征收措施。我市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并借鉴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制定了《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修订完善。
二、新《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新《办法》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所有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缓征内容。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把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缓征内容全部删除。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不再减免城市配套费,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文件不再作为减免依据。
(二)把前置缴纳变更为告知承诺制。根据省政府不把城市配套费缴纳作为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并吸收南阳市的做法,把前置缴纳变更为告知承诺制,以社会信用建设来保障配套费的征收。
(三)降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的资金分配以提高统筹金额。除郑州市、济源示范区以外,省内其他16个地市的城市配套费资金平均分配给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分别为5.5元/㎡、15.9元/㎡、32元/㎡。
综合考虑各个阶段征求意见情况,参考省内各地市的资金分配平均数额,我市城市配套费中分配给供水8元/㎡、供气17元/㎡、供热35元/㎡,分配金额均高于省内各地市的资金分配平均数。
三、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地下室部分如安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应按每平方米120元征收;如不安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应在征收标准每平方米120元中扣减供水、供气、供热的分配金额后减半征收,即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验收阶段对城市配套费进行最终核算,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时间做出书面信用承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书面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二)城市配套费的减免规定。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免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将对120元/㎡全部免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城市配套费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配套费,不得以建设项目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为由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
(三)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征收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配套费中,分配8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自来水供水管网设施建设;分配17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燃气供气管网设施建设;分配35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设施建设。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申请使用城市配套费资金时,应向城管部门提供具体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城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建设情况核定工程量,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审核后据实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