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乡 村 振 兴 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 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河 南 省 林 业 局
文件
豫财农综〔202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 农村局、林业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 革和统计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有关县(市) 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 林业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落实省有关文件意见,按照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 19号)有关要求,原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河南省财 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 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3日
附 件
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 金”)管理,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含中 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 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 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 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 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 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 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
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 贴息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 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 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 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 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 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具体标 准由市县制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 比 ,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 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服务。围绕完善上下游 产业链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
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 施建设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省级安排的衔接 资金可用于对省级担保机构开展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人口)小 额信贷的担保费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偿金。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 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污
水、坑塘治理和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 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 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 展。
(三)相关经费支出。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安排 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 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市、县可 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 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 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 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 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 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 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 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 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表)。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 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省确定的乡村振兴重 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省、市两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 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和 省级到县衔接资金支持原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 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 确定本级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比例。
第四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 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和招 投标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 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 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 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所 辖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部门
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 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业农村 厅、省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结合中央资金下达规模和省级预算 安排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省级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后,行业主管部门提 出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衔接资金下 达省辖市和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 监管局。
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 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将衔接资金下达省辖市和 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第六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河南监 管局、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 督、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 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 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 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 管部门负责解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河 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豫财农〔2017〕 216号)同时废止。
附表: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 表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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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 2021年6月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