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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文件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供养标准

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

(一)生活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572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为625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统一为819元/人/月。

(二)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34元/人/月,全护理对象667元/人/月。

(三)电费补贴:每户每月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