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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发布日期:2023-02-20 来源: 浏览次数:

                                         药品器械采购工作制度

1、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药品、医疗用低值易耗品化验试剂应由药剂科负责组织统一采购和供应,其它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2、药剂科可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采购人员任职依据规定要求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为2年,最多不应超过3年。

3、药品采购计划及品种,由药库及药房依据本院的《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耗材、试剂采购计划由科室根据科室需要提出制定。

4、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采购人员采购药品、器械时,应严格按照主管院长审批后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任意更改品种和数量。

5、药品、器械的采购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挂网招标采购,并将有业务关系的经营企业和业务人员的资质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6、凡临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采购员不得自行决定。

7、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临床特需或急救的一次性购入药品,应由临床医师申请填写特需药品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药剂科同意,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采购员按照申请表中的申请量购买,如是短效期的,或购入量较多时,应酌情分批次购入,避免因患者病情变化,改变用药时所造成的积压和浪费。

9、突发事件、应急事件所需药品器械按照《药事管理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0、采购流程:

1)、药品采购:由药库及药房共同制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药剂科按规定采购。

2)、器械采购:由药库及相关科室共同制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药剂科按规定采购。

3)、化验试剂采购:由化验室制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核签字------同意后由药剂科按规定采购。

11、释义:本文件中医疗器械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低值耗材及消毒用品,不包括仪器、设备、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