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乡中心校2022-2023学年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实 施 方 案
武功乡中心校2022-2023学年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公平、公正、及时地发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财办教〔2008〕10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四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预算的通知》(平财预〔2019〕263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22〕306号)文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武功乡中心校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志国
副组长:冯文豪
成 员:黄尉霞 赵小民 胡桂彬 张江涛 袁春洋
王德元 李怀玉 张永学 王景昌 刘明杰
二、资助项目及资助对象
(一)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脱贫享受政策户(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1.义务教育阶段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中寄宿生全部纳入资助。
2.义务教育阶段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认定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的寄宿生。
受疫情灾情影响困难学生、低保、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群体作为特殊困难群体予以优先资助。
(三)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1.义务教育阶段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中非寄宿生全部纳入资助。
2.原则上为以下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烈士子女、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学生、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除上述1、2两点之外,如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也可纳入资助。
三、补助标准
(一)省定营养改善计划800元/生/学年。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5元/天,每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
(三)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50%。
四、指标分配
(一)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全部纳入资助。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补助金额不得平均分配,确保覆盖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三)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学校认定评审的人数分配名额。
(四)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每学期认定一次。其他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申请、认定评审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五、工作程序
(一)制订方案。各学校依据教体局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学校资助工作会议,安排相关工作,开展资助业务培训。
(二)政策宣传。学校通过学期初资助一节课、家长会或主题班(队)会、校信通、微信、电话等有效途径宣传资助政策,包括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时限、申请程序等,保证每一位监护人、学生知晓,并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励志、心理健康教育。
(三)组织申请。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资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困难认定暨补助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并递交以下材料:
1. 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已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下发到各学校,各学校核实下发名单后通知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纳入资助:(1)户口本首页、监护人页、学生本人页复印件。(2)学生本人社保卡复印件。(3)全国系统下发名单完整截图(由学校打印,加盖公章、校长签字后学校存档)。
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认定对象不局限于全国系统下发名单中的学生,各学校要扎实开展查漏补缺工作,全面排查,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漏一人。对于排查出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学生,由学生家长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脱贫享受政策户或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证明(格式见附件3)后纳入资助。
全国系统下发名单中的学生如不符合资助条件,学校写出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4),并填写未享受资助学生统计表(附件5)。
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认定名单电子档于11月10日前(含)报送到中心校电子邮箱。
2.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已通过全国系统下发到各学校,各学校核实下发名单后通知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纳入资助:(1)户口本首页、监护人页、(证件持有人页)、学生本人页复印件。(2)学生本人社保卡复印件。(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名单完整截图(由学校打印,加盖公章、校长签字后学校存档)。如学生不在全国系统下发名单中,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提供困难证明)。
3.一般贫困家庭学生:(1)户口本首页、监护人页、(证件持有人页)、学生本人页复印件。(2)学生本人社保卡复印件。(3)相应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如:家庭成员患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票据等;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伤残、精神疾患、意外伤害(死亡)、失踪(联)、小本生意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破产等情形,需提供村(居)委会证明(盖章)。如有其它困难情形者,另附证明材料,学校评审小组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评审。
学校要多方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于家庭经济确属困难而未提出申请的,学校要积极引导鼓励学生或家长申请资助,确保资助政策覆盖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认定评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认定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资助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工作组成员名单在校园公示栏进行公示。在认定评审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学校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调查、核实,开展认定评审工作,确定出拟资助名单。认定评审过程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认定评审记录、照片等过程性材料存档备查。
受助资格认定过程中,要运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结合实际,合理优化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方式方法,既注重了解事实,防止隐而不报、夸大虚报,又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与尊严,禁止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公职、经商、有小轿车、在市区购房等人员家庭子女,学校要在深入了解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慎重做出是否给其资助的决定。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认定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栏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期间要拍摄远、近景照片留档。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认定评审工作组依据程序重新认定评审。
(六)名单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享受补助学生名单(格式见附件7)逐级报送到教体局资助中心,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信息平台。
(七)资金发放。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打到受助学生本人的社保卡上。
(八)签字确认。资助资金发放成功当日,学校要通过校信通、微信、电话等有效途径告知受助学生和监护人查收资金到账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完成签收。签收时要求签收人仔细核对签收表(见附件8)上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字要求字迹清晰、工整、规范,严禁代签。
(九)建档备案。学校将有关凭证和相关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长久保存。归档材料清单见附件9。
(十)指导监管。中心校、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区域内学生资助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管。
六、材料报送
(一)附件4纸质1份,附件5纸质和电子档各1份。
(二)附件7电子档和纸质1份(乡镇学校由中心校汇总后上报)及公示照片纸质1份(含远、近景,署上说明,说明格式:XX学校XX年X期XX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
(三)附件8原件,学校留存复印件。
附件5和附件7电子档于11月12 日前(含)报送到资助中心。附件5和附件7电子档于11月10 日前(含)报中心校。其他纸质材料另行通知。纸质材料要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签字要求手写,不得打印,不得代签。各单位对本级报送的资助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八、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细化流程,压实责任,确保做到应助尽助、不错一人、不漏一人。
(二)落实主体责任。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心校校长、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规范工作程序。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程序开展工作,尤其在认定评审环节,除参考相关证件及证明外,一定要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基础,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确保精准资助,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对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拆分或收缴学生资助款(卡);不得泄露学生信息。
(五)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各学校要积极开展感恩励志、心理健康、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以及学业帮扶、心理帮扶等活动,充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
联系电话:8315153 联系人:黄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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