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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第一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1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 成果,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 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校。

 学籍管理及管理体制。

    负责协助局普教科管理学校的学籍, 学籍编号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编写 建立健全本校学生学籍档案,汇总上报本校学生学籍信息。 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 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 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 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 名册、 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 及时归档。 每学期按要求向教体局普教科上报学籍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 务教育法》, 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 有利于调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 办学的积极性, 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 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 学。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办理入学 手续的, 须在开学一周内由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 市教育部门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 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辅号(学籍号)由教育局普教科确定。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辅号, 严禁为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生,一律不准增补学籍。

第九条  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 ” , 严禁举办复读班, 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 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应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要逐渐向小班额过渡。 现阶段,尽可能按标准班额(40 至 45 人) 设置,班额最多不得超过 50 人。

              第三章 转学、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家长工作调动、 家庭住址迁移, 随父母到外地经商、务工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但不注册学籍,按复读学生对待。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双方学校主管局同意签字盖章, 持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书、转入地户口本、 家长工作调动手续或外出经商务工等有关证明到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依据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暂住证、学生转学证明(加盖县 市) 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学籍表、 小学毕业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 转出、 转入学生均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 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 中途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 者,凭县级(含县级, 下同) 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同意, 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 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亦可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但不再注册学籍, 按复读生对待。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 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十八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人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 说服动员后三日内( 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 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学生强制返校。

第十九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 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凭房产证 或购房合同、原籍户口本证明)划片就近入学,到其它公办学校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借读生办理程序为: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并报普教科认定。

第二十三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需到户口所在地学校注册备案学籍。

第二十四条 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 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按照舞教普字 2009 〕 2 号文件 精神,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到教育局普教科认定。 认定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与安排。此类学生在起始年级入学并注册学籍者,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中途转入者,与当地复读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 跳级、 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级。 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跳级由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 个别学生在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学生的学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留级生数量,留级率控制在 2% 以内,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适龄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 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第七章 考试与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新课标和教材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能力六个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办法。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和操作演 示;考试指期末考试。

第三十二条 小学毕业考试由市教研室统 一命题,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

第三十三条 考试要按照新课标要求命题, 不得命偏题、怪题和超纲题。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 学科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与待及格的计分办法(也可采用其它等级计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期成绩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可进行多次补考。学期成绩虽及格,但学生本人对该科成绩不满意, 经本人申请也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满意为止。补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绩视为学生的最终成绩。

第三十五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末,学校要根据一年来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对每名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 A、B、C、D等级形式呈现,并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上报一 次(使用市教育局下发的学籍管理程序录入后上报电子库)。学期未在本校建档的借读生,借读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录在案,待借读生返回原学校时一并带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三年来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备案、实施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评价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学校制订的实施方案执行。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排队。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 “ 三好学生 ” 、 “ 优秀学生干部 ” 奖、单项奖等。 “三好学生 ” 和“优秀学生干部 ” 分为校级、 县(市)级、 省辖市级和省级。 高一级 “ 三好学生 ” 和 “ 优秀学生干部 ” 必 须在低一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学生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要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 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时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四十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 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规定,均以本《规定》 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 由舞钢市第一小学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