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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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舞政复终〔2023〕3号
申请人:李长庚,男,汉族,身份证号:410481194908******;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建设路33号院6号楼406号。
被申请人: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李宇晖;职务:大队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733884755X;
地址:舞钢市钢城路中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公〔交〕行罚决字〔2023〕4104812801054114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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