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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4-00011 发文日期 2024-05-1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4-05-11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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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政办〔2024〕10号-关于印发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2410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4年4月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7日    

 

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推动舞钢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是以中国天然氧吧中文、英文为圆环,中间以蓝天、青山、森林和河流为基本构图元素组成核心图案

三、“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所有权属于中国气象局,受法律保护。舞钢市作为获评地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遵守本规定。

四、全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按照本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鼓励企业或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五、气象局受舞钢市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联系气象局获取。

六、申请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填写《“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审核备案书》,报市气象局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品牌标志要素间的细节和排版结构,不得侵占隔离区域或增加特殊效果,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在整个品牌标志的下方或上方可加上“中国舞钢”,凸显本地特色。

八、“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应将“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九、对未经许可在舞钢市范围内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和有其他侵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本行业内“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及品牌效益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气象局备案。

、本规定由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附件:1.“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docx

          2.“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审核备案书.docx



附件1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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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审核备案书

 

编号:                      备案时间: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和邮箱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说明

(可另附纸张)


申请使用时限

      日至          

责任声明

申请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严格按照《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使用,接受气象局的指导。“使用说明”为本申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承诺受其约束。如违反前述保证和承诺,申请人对气象局撤销申请认可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舞钢市形象及“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章:               

行业部门

初审意见


气象局

审核意见

 

          

  



政策解读地址:https://www.zgwg.gov.cn/contents/15691/408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