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政办〔2023〕16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3-00015 | 发文日期 | 2023-06-2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舞钢市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
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方案
为实施好全市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进一步规范地上附着物清点、核算和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工作机制
市政府建立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机制,成立舞钢市政府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遵照政府主导、征收事务服务中心受理、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方案要求,共同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征收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调查与认定工作的合法开展,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市纪委监委:负责调查与认定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保证调查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征收拆迁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涉及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及土地和建筑物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的认定。
市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及林地手续认定。
市住建局:负责对职能划转前审批的城乡用地手续及房屋权属、用途的认定。
市审计局:负责对征收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户籍人口认定;确定拟清点土地四至范围,宣传发动组织被征迁群众配合调查认定工作;会同村组(居委会)干部调查取证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工作流程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地上附着物清点前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开展清点工作。
(二)工作启动。通过政府公告,市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小组会议议定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等方式决定启动征迁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启动地上附着物清点工作。
(三)确定范围。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拟清点土地四至范围,做好被征迁群众的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四)联合踏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现场踏勘,并拍照保全现状影像资料,测绘部门全程提供技术支持。
(五)资料上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组(居委会)干部调查取证,将收集的证据资料(书证复印件须经调查核对与原件保持一致,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资料进行认定处理,调查认定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认定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并将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调查方式。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内容。房屋的合法性;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房屋的附属物;土地权属四至、面积、用途以及取得方式;被征收人家庭情况;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三)认定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资料;房屋建筑及登记资料;房屋用途变更批准文件;行业部门存放的图纸及影像资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等。
(四)具体要求。
1.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动员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调查结束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可邀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有关情况应在调查登记表上说明。
3.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面积、用途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4.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并同时将认定结果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认定结果后7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重新公布。
5.所有合法认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按要求由市征收事务服务中心整理归档。
6.调查资料应当一户一档,并注明材料来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调查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征收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舞钢市政府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大喇叭”“宣传车”“宣传栏”、条幅、标语及广播电视、公众号、抖音等媒介,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普及政策知识,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配合调查认定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群众关注关切,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参与调查认定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调查认定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对调查认定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适时对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市纪委监委、市督查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全流程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舞钢市政府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附着物合法性调查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附 件
舞钢市政府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
附着物合法性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庆辉(市征收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田振红(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郜 畅(市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 员:王亚丽(市督查局副局长)
陈晓国(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 冲(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贺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
胡 刚(市住建局副局长)
潘 娟(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罗培琦(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书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稳山(市林业局副局长)
范二强(市征收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征收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范二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