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3-00032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政策解读】关于《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
关于《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提振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引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相关内容的解读
(一)支持企业新技术改造
1.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一)中2.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 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一)中1.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按照一个年度周期内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对省级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一)中2.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 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一)2.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一)中2.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一个年度周期内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
4.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卡脖子”项目、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中共河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豫融办〔2019〕162号)第二条(一)第一批重点攻关项目补助额度按照不高于项目新增投入的生产、设计、研发、检测、监测等设备仪器购置、软件采购、研发投入、技术咨询、实验等实际投资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额度按照不高于项目已完成生产、设计、研发、检测、监测等设备仪器购置、软件采购、研发投入、技术开发等实际投资的3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低不低于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5.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
【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第二条6.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
6. 对新认定的全国、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第一条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7. 对争取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上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中央、省级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第三条12.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8.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第七条24.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我省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
9. 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第二条10.支持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一定奖补。
10. 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二)中1.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4.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二)中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二)中1.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 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4.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3. 国家和省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二)中2.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4. 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二)中3.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5.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争创头雁企业方面
15.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三)中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16.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三)中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数字化发展方面
1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四)中1.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8. 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四)中2.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7.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解读】省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支持企业试点示范创建方面
20.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能效水效“领跑者”、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五)中1.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业、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1.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 对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解读】《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1.对获得省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五)中3.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二)中3.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
23.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六)中1.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三)中1.根据省工信厅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4.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解读】《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1﹞62号)第八条(六)中2.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三)中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5.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解读】《平顶山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财企﹝2022﹞3号)第七条(三)中2.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6.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平顶山市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解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激发活力的若干意见》(平政【2022】10号)二(二)第4条规定: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支持企业品牌创建方面
27.对新获得(含重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8.对新获得国家级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9.对新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对新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工业新产品、重点达标工业产一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1.对新获得河南省品牌建设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2.对完成牵头制定行业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支持企业创先争优方面
33.对获得“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解读】《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平工信﹝2021﹞71号)第二条(三)中2.获得2020年“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4. 进入“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前十强的获奖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8万元。
【解读】《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平工信﹝2021﹞71号)第二条(三)中2.进入“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前十强的获奖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方面
35.对工业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全职在舞钢工作的,在我市首次购房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按比例发放。在企业负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市财政可按月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享受3年。按规定享受《舞钢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舞办〔2018〕68号)有关待遇。
(十)支持企业满产增收达效方面
36.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年度“明星企业”,授予“明星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明星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7.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年度“优秀企业”,授予“优秀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8.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先进企业”,授予“先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先进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和融资方面
39.对规上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改制过程中引入私募基金的,按基金投资额1%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解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激发活力的若干意见》(平政【2022】10号)二(三)4条规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奖励100万元,只完成股改的奖励50万元;二(三)3条规定:对改制过程中引入私募基金的,按基金投资额1%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0. 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后注册地迁入我市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我市企业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解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提能升级激发活力的若干意见》(平政【2022】10号)二(四)4条之规定与我市的规定一致。
4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使用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订单、应收账款、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解决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市政府设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1亿元,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金融机构恶意抽贷的,财政等部门终止其对公存款业务
(十二)支持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方面
4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以上、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按照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大小和地类不同,一次性给予8—22.33万元/亩的资金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关于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
43.对达到上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达产后次年开始,年纳税额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44.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及市外企业来舞投资同等享受第42、第43条政策;现有企业利用其厂区闲置土地新上投资项目的,以及外来企业来舞租赁标准化厂房或现有闲置厂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比照享受第43条规定的纳税奖励政策。
(十三)支持大企业、大财团及总部投资和入驻方面
45.对央企、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新材料、数字创新、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项目,或者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以及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现较大增长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三、其他方面
凡是通过平顶山市单独评审的奖补项目,根据平顶山市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财政每年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在我市域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转型发展、新上项目、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品牌建设、招商引资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的系列奖励政策。
上述各类政策措施如与今后上级新出台政策精神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调整。具体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舞钢市吸引域外群众来舞安居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吸引域外群众来舞安居创业,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活跃实体经济。
二、支持范围
对域外群众到我市居住、创业或就业的,不限年龄、不限学历,给予政策支持。
三、政策措施涵盖范围。主要涵盖10各方面:(一)证照办理;(二)门面房优惠;(三)解决务工;(四)住房优惠;(五)税收优惠;(六)学生入学;(七)解决户籍;(八)养老医保;(九)广告优惠;(十)其他奖励。市场主体经营达到四上规模标准的,另行奖励。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享受以上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其他政策。
四、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舞钢市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消减库存,改善房屋销售环境,支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涵盖两方面内容。
(1)房地产开发方面。
1.加快优质地块的储备,为房地产开发创造用地、拿地条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降低土地出让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的保证金有现在的60%,下调至出让价的40%。3.统筹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商品房销售方面。
1.下调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下调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2.在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领取5000元购房消费券,活动期自通知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截止。
关于《舞钢市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三、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工具。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舞钢农商行加大对涉农、小微、民营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做好对企业碳减排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交通物流企业和普惠养老企业的贷款投放。创新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积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推动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金融机构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
五、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加大对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一刀切”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对建筑企业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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