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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舞政〔2025〕6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5-00005 发布日期 2025-11-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全社会 服务对象 有效
文号舞政〔2025〕6号
索引号00wgs-00000-202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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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5-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256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

清理化解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工作,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2025年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纪发〔2025〕4号)、《河南省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若干措施》(豫清理化解专班〔2024〕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整治不动产“登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2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土地出让价款补缴

(一)属于已购公有住房办理转移登记的以楼房基座外延1.5米确定该楼的用地范围,不能外延的以楼房实际占用土地确定用地范围,根据各户住房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其分摊的用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第一条执行。基准地价标准参照《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舞钢市区及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舞政〔2025〕5号)执行。

(二)安居工程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单位集资房以及个人开发建设的房屋,其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由普通住房差价款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普通住房差价款按照《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已购共有住房和单位经济适用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补办不动产登记的通告(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其中,房屋交易市场综合价格按照垭口区域每平方米2148.28元寺坡区域每平方米2598.86元朱兰区域每平方米2309.94元院岭区域每平方米2309.94元执行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独院住宅,投资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土地已办理首次登记手续或能够提供土地合法来源材料者,申请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在批准面积范围内的土地补缴出让金按市场价减去划拨权益价,超出批准面积的按市场价。

按照舞政〔20255号文件精神确定后的市场价和划拨权益价分别为:自建房独院一层(容积率为1.3)的,市场价为每亩72万元,划拨权益价为每亩43万元,在批准土地面积范围内补缴出让金标准为每亩29万元,超出批准面积的补缴出让金标准为每亩72万元;自建房独院二层(容积率为1.5)的,市场价为每亩77万元,划拨权益价为每亩45万元,在批准土地面积范围内补缴出让金标准为每亩32万元,超出批准面积的补缴出让金标准为每亩77万元。

(四)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部分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按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二、关于划拨土地上商住综合楼商业部分处置

划拨土地上商住综合楼商业部分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由普通住房差价款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普通住房差价款按照《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已购共有住房和单位经济适用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补办不动产登记的通告(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其中,商业部分房屋交易市场综合价均为每平方米7000元。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确定

划拨土地上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的截止日期以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登记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四、关于税费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安居工程及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的单位集资房,购房人在申请办理首次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首次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清册及其他相关资料,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收取各项税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灭失、兼并、重组等情况,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首次不动产转移登记清册及相关资料。没有继承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五、附则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025年1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