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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1-00003 发文日期 2021-03-1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3-11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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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舞钢市城乡管理精细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舞钢市城乡管理精细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以更精细化、更高质量的城市管理服务人民,努力把舞钢建设成为居民安居乐业、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和谐稳定的城市,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宏观标准简单、微观管理精细”理念,理顺体制机制细化城市管理,构建“大城管”格局,全力推进城市管理提质增效,加快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文明城市,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满意作为城市管理的出发点、落脚点,改进城市管理和服务,改变粗放型城市管理方式,服务和改善民生,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

坚持依法治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建管并重。以建促管,以管促建,着力解决重建设轻管理、重地上轻地下、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理顺部门职责,推行下沉执法、综合执法。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治标;建立健全机制体制,持续推进,长则治本,着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齐抓共管。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总体目标

以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宜居宜业的繁荣、文明、和谐舞钢”为目标,通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职责职权,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打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通过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城市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9.67平方米,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6.68%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6%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绿地率达到36.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43平方米。

、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各项改革

1.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着力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着力构建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综合执法。打造城乡管理一盘棋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能管好的原则,推进管理力量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破解基层综合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强化城市管理队伍建设,优化综合执法力量,科学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人员配置不断向基层倾斜;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文明素养;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整合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制定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细化执法流程,照章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力。

2.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改革。按照“管理标准化、运作市场化、队伍专业化”的原则,建立一套城乡统筹、协同推进、共同发展的环卫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乡“脏、乱、差”现象,努力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引入实力雄厚的环卫公司,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各类市场、城中村、河道、公路及铁路沿线等重点部位,集中解决积存垃圾、卫生死角、白色污染、乱丢垃圾、乱倒渣土、沿路抛撒等突出问题。制定清扫保洁精细化管理标准,推行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道路卫生实行全天清扫保洁。转变清扫保洁方式,增配机械化清扫设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能力。加快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实现密闭运输,推进城乡垃圾运输一体化。探索实施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保障环卫作业经费。

3.实行城乡物业管理一体化改革。全面落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治理体系,引入专业公司,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强化淘汰退出机制,推进物业管理标准化、法制化,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县级、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物业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城市新建小区、老旧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成功创建两个市级或一个省级物业服务(居住物业)示范项目,在2-3个住宅小区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试点工作。

4.持续巩固数字化城管建设成果。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完成省级验收,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理顺管理体制,制定《舞钢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版)》《舞钢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信息采集主动及时的发现机制、问题解决快速精准到位的处置机制、职责分明和监督有力的综合考评机制、运转高效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责任清晰、程序规范、奖惩分明”的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考核体系,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为今后建立“智慧城市”和“大城管”建设奠定基础。整合现有资源,拓展管理范围,做好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整合工作,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将数字城管网络覆盖面拓展到整个城市规划区,实现网络全覆盖,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成覆盖全面、指挥准确、运转高效、响应及时的城市管理平台,实现日常管理和应急调度指挥的有机结合,形成统一、便捷、高效的便民信息服务平台。

5.全面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激发小城镇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进一步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的战略节点作用,带动村民就近就地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利用1年的时间,以八台镇、尹集镇、枣林镇(含安寨区域)等8个乡镇(街道)政府驻地为主要对象,以驻地建成区为重点,全面实施以加强规划设计,整治环境卫生、城镇秩序和乡容镇貌,切实解决小城镇“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做到全域乡镇环境治理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乡容镇貌大为改观、乡风民俗更加文明、社会公认度不断提升,基本消除“脏乱差现象”,初步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二)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整治

1.进一步整治市容市貌。整治街道乱堆乱放、乱涂乱画、私拉乱扯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制定市容市貌整治方案,净化城市面貌。制定临街陈旧破败、污损建(构)筑物外立面维护修缮标准,推进街区外立面提档升级工作。全面清除城区残破书报亭、设施房,规划建设城市书屋。按照疏堵结合,有序推进的原则,利用两年的时间拆除楼顶、楼体、地面商业广告。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制定广告设置标准和监管制度,增设若干电子广告屏,成立户外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业广告发布,经营收入收归国库,确保户外广告规范、美观、安全。门头牌匾要严格审批标准,按照一街一景、一店一招、左右一线、前后一面的设置标准统一管理。结合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各类入地设施建设科学性、前瞻性,新建城区要全面实现通信线缆、供水供暖、强弱电入地敷设。

2.进一步整治交通拥堵。优化完善路网结构,提高主干道通行能力,加强次干道路、支路建设,2年内完成30条城区道路提档升级;持续推进“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工作,打通一批“断头路”。大力推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所建设,新建、改建一批停车场,2年内城区新增停车位不少于4500个。完善城市道路配套设施,合理布设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标识,加强重要交通干道的交叉口交通分流和行人安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道路实行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分离。科学合理划定道路停车区域及泊车标线,加强动态和静态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发展智慧交通,建立城市交通引导体系,加强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严厉查处违规占道行为,综合整治车辆违章占道、违禁行驶、行人乱穿马路等突出问题。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违规行驶、违规停靠的管理,大力治理非目录管理代步车辆,消除交通隐患,保持良好交通秩序。加大城乡客运车辆、学校校车和农村面包车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深化科技技术信息应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车流管控力度。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0%以上,绿色出行分担率达到85%以上。

3.进一步整治占道经营。重点加强沿街商店、摊点和流动商贩管理,禁止在超出批准的地点、范围及时间从事占道经营活动。规划为住宅街区的道路两侧要实施“封店还路”,确保道路畅通。禁止违规占路(地)修车、洗车。加强集市规范化管理,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对规模小和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的市场,实施扩容、提档、升级,提高现有场地利用效率。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快建设、转移、重组、提升一批专业市场,切实解决城区“脏乱差”问题,全面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逐步外迁城区内的大型农贸市场和综合市场。加强露天烧烤治理,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探索实施街道分区管理,以市区道路为基本单元网格,依据街道功能区分、繁荣程度、城市景观线和沿线建筑物的服务性质等特点,科学划分管理网格,高效处置城市管理问题,推进城市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三)进一步消除城市污染

1.治理污染围城,加快露天、敞开式生活垃圾集运设施改造,建立机械化、密闭化、压缩化垃圾收集和中转运输系统。由城乡环卫公司加快推进垃圾干湿分离及资源化处理项目,建成投用垃圾处理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寻求区域合作,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和大中型中转设施,扩大垃圾处理厂服务半径。2021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快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2.治理污染漫城,继续实施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强化控尘、控味、控排、控车、控油、控烧力度,加快推进集中供暖项目,实现城区清洁供暖全覆盖。进一步强化工地扬尘管控,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持续开展工地扬尘防治日常巡查和定期专项检查。持续巩固薄冲河、朱兰河、共青水库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果,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管网向城区周边延伸,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建成规范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3.治理污染在城。以大气环境污染治理为契机,加快推进分散燃煤锅炉替代,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和其他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方式。进一步提高科技防治水平,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督促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餐饮油烟实时在线监控,鼓励第三方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清理维护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水平,鼓励发展生物质能、太阳能、水源热、空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方式供热,有效替代散烧煤采暖。制定重污染企业的搬迁计划,加快城市规划区工业散、乱、污企业的治理。加快推进国道G345、省道S228、省道S327等国省干线建设,尽快形成绕城环城道路运输网络。加强道路运输执法,严控重型车辆进城,严格落实《舞钢市建设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减少道路遗撒,降低车辆过境污染。

(四)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管理

建立建筑、拆迁工地以及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机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规范建筑材料堆放。强化施工扬尘治理,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待运建筑垃圾应有覆盖设施,防止工地扬尘。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七统一”(统一颜色外观、统一密闭装置、统一车辆号牌、统一安装车辆顶灯、统一安装警示标识、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管理,执行“1个及时(及时清洗建筑垃圾运输道路)、2个固定(渣土运输时间,固定渣土运输路线)3个避开(避开城市主干道、避开高峰期、避开敏感区)4不出场(车辆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的不得出场;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出场;卫星定位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的不得出场。)制度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和随意倾倒。建建筑垃圾消纳场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自行承建不小于50亩的消纳场,解决私拉乱倒现象,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简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五)加大违法建筑拆除力度

全面摸清城乡违法建筑现状,结合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清查整治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围绕年度城建设管理重点,分轻重缓急,集中开展对占压城乡耕地、道路、河道、绿地、设施等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城公共安全。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得以罚代拆。要做细工作,强化沟通协调,坚持依法、依规、文明拆迁,力争在2021年初初步实现“增量零容忍、存量全处置”的目标任务。

(六)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

按照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桥梁稳固、设施完好的要求,着力解决城市道路和步行道板破损、坑洼不平、窨井损害、道路积水、路灯缺失等问题。成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认定工作专班,定期排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公共设施。加强道路窨井管理,及时修复破损和缺失井盖,并加装安全防护网。维护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不低于98%。大力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完善污水、雨水管道建设,加快雨污分流。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地下管线,避免道路重复开挖。整治城区主干道架空管线,具备入地条件的要全部入地,不具备入地条件的进行集中整理。

(七)加强宜居生态环境建设

结合山水林城为一体的自然条件,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强化高速出入口、引线、道路沿线、城市公园、街头游园和沿河景观带的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城区绿地养护,消除死树枯枝、缺株断垄、黄土裸露等现象。结合城市建设,加强街头游园和综合性公园建设和改造,利用2年时间,完成18个广场游园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商务中心区市民中心(科技馆、体育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设施条件,推进街道、社区、乡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梯次清晰的文化设施网络,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确保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常态化、有效化。遵照《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两场三馆)建设。构建城市15分钟健身圈,不断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体系,新建居住区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推动城区体育场馆专业比赛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围绕生态功能区、公共绿地、城市公园等公共休闲场所规划建设较大规模的自行车骑行道、健身步道,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健身需求。落实全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加快实施城镇河道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提升河流生态功能,实施城乡水系贯通工程,加快推进城市中央公园项目进度,打造省内一流高标准公园。严格按照环保噪音控制标准,整治城区各类噪音污染,重点加强对机动车乱鸣笛、商业广告宣传以及工地夜间施工等噪音的管理和控制。

(八)加强公民文明素质教育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文明河南建设为统领,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抓手,把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建设体系利用新闻媒体、公益广告、道德讲堂、文化广场(站、馆)、社区(居民小区)宣传栏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公共环境卫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城市精神宣传,开展爱国、诚信、节俭、孝敬等道德教育实践,努力提高公民素质。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制订《文明公约》并引导公民自觉遵守。中小学校要开设城市文明教育课程。积极组织开展“告别不文明行为”“文明出行”“清洁家园”等活动,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主体,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二)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各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积极认领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列出时间节点责任落实到,确保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导,严格奖惩。市政府围绕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定期组织观摩、考评,及时通报考核情况。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承担任务的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各单位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举措、工作经验、生动典型和行动成效,营造全市合力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五)长效管理,标本兼治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累完善城市管理经验,探索新的管理措施把城市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长效管理轨道,解决制约城市良性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附件:1.舞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舞钢市临街商铺“门前四包”管理制度

3.舞钢市早夜市地摊管理制度

4.舞钢市街道分级管理制度

5.舞钢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制度

6.舞钢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制度

7.舞钢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

8.舞钢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9.舞钢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舞钢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 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的行为;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个人)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等的行为。

第五条  舞钢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突出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本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等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招牌设置单位(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店铺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二)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单位(个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招牌,其形式、规格、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规格应当一致;

(五)招牌应当在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不得多层设置;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 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

(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第九条  建筑工地围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公益宣传, 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

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不准沿街和空中散发纸张广告;不得悬挂过街横幅。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申请单位(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的位置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现场实景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按照审批和登记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及效果图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舞钢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凡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内容规定进行设置,均属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期限根据申请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场所使用期限、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城市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届满设置单位(个人)申请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于到期前30日内向舞钢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的,设置期满后,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自行消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如未自行消除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个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设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期限和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举办者或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日内,清除所设置悬挂的广告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个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人),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对设施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因户外广告和招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舞钢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以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污损、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由舞钢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舞钢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规划调整、其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个人)必须无偿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舞钢市临街商铺“门前四包”管理制度

为真正将“门前四包”工作落实到实处,切实增强社会、单位、商家店铺共同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的意识,努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整体形象,打造文明、卫生、整洁、有序、和谐的市容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类经营户、经营摊点均是“门前四包”责任单位。

二、“门前四包”责任范围

责任单位临街外墙前至道牙,后至门店口,左右至房屋边缘。

三、“门前四包”责任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痰迹、口香糖等废弃物和各类野广告,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扫至门店外及道路上;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区域内花草树木的管护。不发生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化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破坏花草树木、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市貌。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责任区域内无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现象,不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户外设施;不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四)包公共设施:负责管理责任区域内的市政公共设施。保持果皮箱、公交站牌等各类标志牌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迁移市政公共设施,制止损坏、偷盗公用设施行为,并及时上报。

四、“门前四包”契约化管理

(一)各沿街商户、居民必须强化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门前四包”工作是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沿街商户自愿履行“门前四包”工作责任和义务的,城市管理局免收其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对沿街商户“门前四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沿街商户不愿履行“门前四包”工作责任和义务的,城市管理局按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所收费用上缴财政,其“门前四包”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四)为加强管理,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门前四包”工作履行不到位的单位或商户,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约谈,第三次按商户违约,解除“门前四包”责任书合同,同时收取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临街商户在做好“门前四包”的同时,可以成立组织,相互监督,评比出“门前四包”成效好的给予奖励,差的给予批评,以先进带后进,创新协作方式。

五、有关要求

“门前四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依法之日起实行。

 

附件3

舞钢市早夜市地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地摊在促进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维护城市市容秩序,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早夜市地摊是指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办,在早晚规定的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餐饮、农副产品及生活必需品为主的临时性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  企业和经营者在保障安全,不妨碍城市交通,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噪音扰民,做好疫情常态防控和清洁卫生工作等前提下规范经营,做到有序、整洁、规范、便民。

第四条  早夜市摊点严格禁止油炸、烧烤等使用明火产生油烟污染的摊位进场。按经营种类设置瓜果疏导点、早中晚餐疏导点、夜市疏导点、蔬菜疏导点、小吃百货疏导点,划定区域、限定时限经营。

第五条  需进入早夜市便民点经营的商户,在进入便民点前应前往所在执法中队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进入营业。

第六条  企业和经营者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按照限定的时间、地点和经营项目经营。经营期间,需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整洁,垃圾倒入垃圾容器内,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不得大声叫卖或使用音响招揽顾客。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如需更改经营时间的,以执法人员通知为准。如需暂停经营的,各商户必须积极配合,服从管理。

第八条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设置要求。各中队要按照“统一地点、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卫生保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疏导点。二是签订经营承诺书。经营商户与各中队签订承诺书,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不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扩音设备。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便民疏导点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工作,督促经营商户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从事经营,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对擅自设置的摊点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条  早夜市地摊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舞钢市街道分级管理制度

一、街道分类

根据市区街道的功能区分、商业繁荣程度、城市景观线和沿线建筑物的服务性质等特点,将市区街道划分为一类街道(严管街)、二类街道(控制街)、三类街道(规范街)。

一类街道(9条)

建设路、钢城路、铁山大道、支鼓山路、温州路、中心路、龙泉路、湖滨大道、柏都大道

二类街道(44条) 

朱兰大道、健康路、干休路、干休一街、干休二街、冢李南路、老许泌路、矿山一街、矿山二街、矿山三街、矿山四街、龙腾路、红山大道、兴业路、唐山路、建功街、惠民街、柳叶河大道、常州路、文化路、苗东路、培德路、市场街、振兴街、朝阳路、南环路、焦沟路、刘山路、小石门路、西环路、垭口桥路、薄冲路、永安路、和谐路、府东路、府西路、石漫滩大道、舞钢路、一马路、二马路、三马路、四马路、马鞍山大道、龙山路

三类街道:一、二类以外的其它街道。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街道功能变化等实际,再适时调整市区街道分类。

二、管理标准

(一)一类街道(严管街)严格按照“十无一规范”(无擅自摆摊设点、无店外经营、无乱堆乱放、无店外加工、无乱贴乱画、无乱扯乱挂、无占道经营、无违法建设、无乱停乱放、无渣土撒漏、广告牌匾整齐规范)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加强巡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禁出现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1.无擅自摆摊设点: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经营摊点、早(夜)市。

2.无店外经营:沿街商户规范经营,无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3.无乱堆乱放:沿街门店外无拖把、扫帚、纸箱、物料等其它杂物和商品;门店外无落地灯箱和广告牌;道路上无晒粮、晒物等。

4.无店外加工:无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等现象,无占道洗车、修车场点。

5.无乱贴乱画:无临街散发小广告、宣传单等行为;树木、地面、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无涂写、刻画,无擅自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

6.无乱扯乱挂:无临街擅自悬挂横幅、标语;无撑太阳伞、雨棚布、晴雨棚等现象;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上无拉绳、搭架晾晒衣物、悬挂物品等。

7.无占道经营:无流动商贩;路口、巷口摊点退后50米,规范管理;周一至周五禁止一切形式的商业促销、庆典活动,周末和节假日经审批后可临时占道举办商业性宣传促销活动;沿街单位、门店无使用高音喇叭,噪音扰民;道路上无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8.无违法建设:建筑施工手续齐全,无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含开窗扒门、破墙开店、装修门脸、搭建门封、封闭雨搭、阳台等);沿街门店立面装修符合规划要求。城市道路无擅自设置斜坡、台阶;道路和公共场地无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

9.无乱停乱放:沿街车辆在指定地点内停放,划线管理,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规范有序;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占压盲道车辆。

10.无渣土撒漏:沿街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无扬尘,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无带泥沙驶出现场;施工竣工后,施工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它杂物,及时清理干净,场光地净;建筑施工工地围档符合规范标准,封闭严密,牢固美观。道路上运输垃圾或者渣土、灰浆、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无遗撒遗漏。

11.户外广告整齐规范: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护、更换或者拆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12.无其它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二)二类街道(控制街)参照“十无一规范”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适当放宽

1.占道经营:一般不允许设置临时摊点占道经营,属于公益性或政府组织设置的,如对交通、环境无不良影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许可,经营者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经营;无破旧蓬、伞、架、亭;便民市场无摊点外溢现象;路口、胡同口占道摊点退后50米。

2.因举办节日庆典、文体娱乐等大型公益活动,经审批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不得造成噪声污染,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3.因公益性等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宣传条幅、标语等,经审批许可,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清除。

4.其它管理标准同一类街道。

(三)三类街道(规范街)。城市区内背街小巷、小区道路、城中村等。以保证市容环境卫生基本整洁和交通秩序基本畅通为前提,参照“十无一规范”要求和标准进行过渡管理,逐步向一、二类街道管理标准看齐

1.店外经营:店内商品和经营设施摆放控制在门面或卷帘门外1米范围之内,不得占压盲道。

2.店外堆物:沿街门店外杂物和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应预留满足行人通行的便道;门店外无落地灯箱和广告牌;无乱排放污水、乱倾倒生活垃圾、乱堆放建筑垃圾。

3.店外加工: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洗车等应预留满足行人通行的便道。

4.占道经营:烟摊、冷饮摊、彩票摊、修车摊、报刊亭、早餐车等规范管理,禁止占用盲道、小区出入通道及消防通道;早餐点按时收摊;便民市场无摊点外溢现象;促销、展销和搭建舞台庆典活动等规范有序。

5.其它管理标准同二类街道。

 

 附件5

舞钢市城区静态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城区静态车辆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因车辆乱停乱放而引发的各类交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城区车辆静态管理基本原则:按位停放,无位勿停。管理标准:入位、顺向、头齐、守时。入位,是指车辆停放必须在泊位线内,严禁超线、压线停放;顺向,是指车头必须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头指示停放;头齐,是指车体与停车泊位前段标线基本垂直,并排停放车辆车头基本对齐;守时,是指在限时性泊位停车要按时停放,到时驶离。

第二章  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

第三条  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有统一明显标志。不得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不得占用盲道。

第四条  城区非机动车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已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停放。严禁在主次干道、人行道随意停放;严禁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

第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纠正共享交通工具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临街临路商家店面要严格按照“门前四包”要求,严禁非机动车在“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予以劝阻,引导非机动车骑乘人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

第八条  凡停放在非机动车划线区域外的非机动车辆将拖移至指定地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有条件的商贸区、学校、居民小区周边街路,在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照统一标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按合理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限时停车泊位。

第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立,要根据车流量、道路通行情况,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设立停车标识和指示标志。

第十一条  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2小时内免费停放,超出2小时的按每小时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管理者统一设置停车场标识;统一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隔离设施;统一非机动车停车架;统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管理规范、管理人员守则、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停车场必须在相邻街及交叉路口设立指向标志。

第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改作他用;场内停放车辆要达到车辆静态管理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改;对停业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一律取消管理者的管理权,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重新选定管理者。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全天候图像清晰完整、无死角,停车场的从业人员要对所看管的车辆安全负责,发生车辆损坏和丢失的要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放点划线管理,对设置不合理、影响市容美观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一律撤销。

 第五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六条  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戴统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道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度,做到文明服务。

(三)车辆每次停放时,应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异常,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四)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二)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

(三)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四)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五)不得拆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六)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七)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第十八条  收费停车场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由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审核、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对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核发上岗证件。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需统一着装佩戴证件姿态端庄认真履职,对停车秩序进行依法规范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道路限时停车泊位及专用停车场,其产权单位或个人、收费单位或个人,是本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道路限时停车泊位及专用停车场,因停车管理、收费引发的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由属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停车场,超范围经营、挪用、占用规划停车泊位,伪造变造停车费收据,强行收取停车费、损毁他人车辆等违法行为由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静态停车秩序专项整治,对主次街路不按位停放、不按规定方向停放的车辆对违反禁停标志、禁停标线的车辆,一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舞钢市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满足相关法律及其它要求,要求各施工队按此认真执行,具备防尘、除尘设施和措施,达到环境管理的要求:

一、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运土方、渣土及散粒材料时必须使用防尘专用车辆,以防沿途遗洒扬尘。回填土施工时,掺拌白灰的回填土禁止抛洒,以免产生扬尘。

二、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

三、施工现场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派专人负责洒水、清扫。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必须用袋装好,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然后用升降机运至楼下垃圾点,不得从楼上或升降机内直接向楼下抛洒。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五、施工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安全网造成扬尘。

六、楼内清理时,提前一天进行楼内地面洒水湿润,尽量减少浮灰飞扬,避免污染空气,也便于清扫。

七、搅拌砼或砂浆时,搅拌棚外不得堆放过多水泥粉煤灰等,搅拌完毕,搅拌站不得剩余水泥等其他材料水泥袋绑好后及时回收。

八、搅拌完毕后,砂石料池重新堆放后覆盖,道路洒水清扫。预拌砼的罐车使用完,冲洗干净,不要将杂物遗洒到道路上。

九、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在现场进行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十、建筑垃圾装运时、如果太干,提前洒水湿润后再装车,以减少灰尘污染环境。

十一、对装修中保护材料如塑钢门窗保护膜、陶粒砌块、加气砼砌块等,要及时清理,并派专人负责管理。

十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负责落实平整施工工地工作,并及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附件7

舞钢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治理,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防止抛撒污染,保障营运安全,坚决打赢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2016〕23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收集、运输、倾倒、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清运实行核准经营。主管部 门应鼓励社会运输企业创造条件,拓展业务,积极参与建筑垃圾 的市场化运输经营。

第四条  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理、核准经营。严格落实“三项准入”制度、“三不出场”制度、“三方惩处”制度。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统一核准。

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并对清运车辆实 施监管,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无覆盖设施、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和污染路面等行为。

五)负责受理市住建局的执法建议,依法立案查处。

市住建局工作职责:负责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搭建施工工地围墙,达到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设标准化自动车辆冲洗设施。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依法提出处罚建议。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超高、超载、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核准手 续私自上路运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分工落实管理职责,每周至少开展两次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建筑垃圾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管理、监控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等。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支出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收费标准依据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处置申请,市城市管理局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在20各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清运、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需要回填利用建 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社区居民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位置倾倒,并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经营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统一规划,处置场要有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推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和消防等设施。处置场出口处有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设备及道路硬化符合标准,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章  规范运输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自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车辆需年审合格且具有交强险和不少于100万元的商业责任险,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一个或者签订协议共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 2016〕23 号)的要求,实行“四统一”管理,即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垃圾运输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非法改装车辆。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且达到规定标准, 专用停车场地面积能满足申报车辆的停放需求。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要具备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督导安全部等科室,并具有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要聘请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业务 熟练、工作责任感强的人员分别担任各科室负责人,并聘任技术员、安全员、引导员、保洁员等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

 第四章  车辆标准

第十七条  统一外观标识。

(一)标志性顶灯。灯箱整体外形应为棱柱体,具有锥度、弧度及倒角,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表面光滑平整,不应有破损及其他质量缺陷;灯箱正面印制车牌号及公司简称,字体采用黑体,字体颜色宜采用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灯箱内采用白色LED 光源,灯箱固定牢固可靠。

(二)车身外观。车身及车箱主体颜色宜采用蓝色、绿色。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喷涂清运企业名称,车身两侧应喷涂监督举报电话,同时根据需要喷涂相应的宣传标语;车辆后箱板应使用反光材料喷涂放大号牌和监督举报电话,字体为黑体字,大小适中、颜色醒目。

第十八条  车箱规格与密闭结构。

(一)车厢规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厢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建筑垃圾运输车宜使用 3 轴自卸货车,厢体内部有效尺寸最大限值为长5.6m、宽2.3m、高1.2m。

(二)密闭结构。密闭装置应结构简单、坚固耐用,改装时不得破坏原车厢结构。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当承载车辆直线行驶、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得遗撒、扬尘。全密闭装置的长度不得超过原车厢长度,宽度不得超过原车厢宽度60mm,拱形高度的最高点不得超出原车厢300mm;车辆尾部与侧面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车箱底部应密封,漏水量不应大于0.5L/min。车箱顶部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全密闭装置在作业中不得出现撕裂、开焊、变形,其电器、液压元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闭合状态时,密闭装置距离车箱的间隙不大于30mm。密闭装置整体应美观、大方,开闭自如,平稳无冲击; 篷布物理机械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监控系统。1.位置监控功能。(1)线路控制。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行正常,监控中心可随时查询每台车辆的精确位置、运输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监控中心在电子地图上设置电子围栏,主要区域包括建筑工地、指定路线、核定消纳场区域等,车辆一旦驶出设定的范围并持续一段时间后,监控中心就会发出报警信号,实现车辆的线路控制。(2)车辆超速报警。当车辆超过预设的速度,车辆发出声光警告信号并将情况反馈至监管平台。2.车载影像功能。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监控摄像头和车载显示屏,可对车辆前方、顶部及后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摄像头应具有红外夜视及防水性能。

(四)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Ⅴ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运营手续。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严格标准、市场准入、规范运行”的原则,切实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力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运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保持车身、底盘干净,保证车身标示、牌照清晰,严防车轮带泥上路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泄露、抛撒和扬尘

(五)保持GPS监控和车辆限速设备完好正常,不得故意拆除、损坏上述设备,正常故障要及时维修。建立监控平台,及时查询和监控运输车辆的准确位置、运输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等

(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的共同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场地内建筑垃圾的扬尘管理,使用规范专用车辆运输,不得野蛮装载,确保建筑垃圾车辆不冲洗不出场、覆盖不严密不出场、手续不齐全不出场。市住建局按照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依法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全市通报,纳入“黑名单”,并提出处罚建议,移交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  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建筑垃圾清运专用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黑车”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工地的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依法立案查处超载超限车辆。

第二十  市城市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建筑垃圾核准管理,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堆放场地。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事项的监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实行违规问题备案制度,落实违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并对运输企业进行信用评定考核,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加强道路巡查,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指定时间、划定的线路规范运输,沿途禁止抛撒,污染路面,违者依法立案查处。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舞钢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以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对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园林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绿化建设和养护先进技术,建设海绵型、节约型、园林艺术型城市绿地。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绿化科学知识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特点,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城市绿地。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所需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设施、体育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易地绿化建设;不能易地绿化建设的,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绿地,由开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五)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市花及优质乡土树木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城市植物的多样性。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产权人利益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规划。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适宜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居民住宅楼顶进行立体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道路护栏、临街围栏、桥梁涵洞、建筑墙体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铺设植草地坪,建设绿荫停车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管线建设与绿化建设发生冲突时,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解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复壮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规划的,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平顶山市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批准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准予占用的,申请人应当签订绿地恢复承诺书。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园绿地内严格控制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时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景观。

第三十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树木组织修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管护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安全;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同种类的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或者委托补植,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后,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修剪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扶正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砍伐树木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斜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八)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档案,设置标牌,制定复壮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管护和社会宣传。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害植物疫情预警预报防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制定绿化防灾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绿化时不得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督促、组织城市绿地管护责任人除治;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或者管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城乡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绿化工作相关信息;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管护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原状,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按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9

 

舞钢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工作,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应有功能,优化城市关键,提升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8号)等法律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市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舞钢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舞钢市市区内城市桥梁、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舞钢市市区内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舞钢市市区内的城市照明设施(含景观灯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舞钢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平顶山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舞钢市人民政府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支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舞钢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舞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国土、规划、公安、工商、公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舞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舞钢市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合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的,应当经舞钢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占道许可证,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养护、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功能。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申请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施工后,保质保量恢复道路原状。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本条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交通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舞钢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半幅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洪沟(渠)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洪沟(渠)、雨污管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盖等设施;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排雨、排污管道;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排水管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排水管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排水管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三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工具,执法人员应当开具凭据和清单。

第四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5日印发的《舞钢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文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舞钢市城乡管理精细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