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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鼓励外来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7〕24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鼓励外来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鼓励外来投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1日    

舞钢市鼓励外来投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力推进招商选资工作,提升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根据国家、省、平顶山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行政区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本地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兴建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以收购、兼并、购买股权、租赁和其他方式与我市各类企业进行合作的项目。
  第二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舞钢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人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三条  奖补对象及标准
  市政府设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1.奖补对象
  投资3000万元(包含固定资产和土地综合费用,下同)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8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政府土地投资奖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包含固定资产和土地综合费用,项目内不含房地产开发,下同)享受政府土地投资奖补。
  2.奖补标准
  (1)引进企业按招、拍、挂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建成经评估认定后,按投资额对项目用地进行奖补。

工  业  项  目

投资额(亿元) 奖 补 金 额(万元/亩)

0.3(含)——1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减15

1(含)——2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减14

2(含)——3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减13

3(含)——4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减12

4(含)——5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减11

5(含)以上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减10或“一事一议”

注:土地摘牌价+税费≤15万元/亩的,不再给予奖补。

服  务  业  项  目

投资额(亿元) 奖 补 金 额(万元/亩)

0.3(含)——1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42%

1(含)——2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44%

2(含)——3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46%

3(含)——4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48%

4(含)——5 ≤土地摘牌价及土地征用交易税费×50%
或“一事一议”
  (2)对项目投产或开始经营后三年内进行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企业年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
  (3)租赁市政府(平台公司)所建厂房生产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免收两年租金。
  (4)积极发展“注册经济”。舞钢市外企业在我市商务中心区内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实现纳税的,按企业纳税额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补,同时免费提供一处办公场所。
  (5)特殊项目扶持。对投资2亿元以上的国内外500强企业,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集群项目,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龙头企业200万元奖励;对总部入驻、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产业合作协议、投资5亿元以上的行业细分领域国内前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规费减免
  新上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单位向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城乡规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予以免征。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五条  服务保障
  1.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审批办证,实行全程专人跟踪负责制和联合办理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涉及部门,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实行限时办结。
  2.实行重点项目县级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工业企业项目用电享受省政府规定的直供目录电价;符合条件的用电大户,市政府积极协调通过市场手段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4.市政府给予项目区以外“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5.市政府设立企业贷款“过桥”资金。在银行贷款已经审批尚未到位且银行出具贷款承诺的情况下,经融资平台董事会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为企业“还旧贷新”提供“过桥”资金。
  第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对新建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申报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现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现金5万元。
  第七条  按照《舞钢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本人自愿可授予“荣誉市民”,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国家和省、平顶山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和扩建项目(不含技改项目)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外来投资项目,按《舞钢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