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乡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舞钢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事 项 清 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 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 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 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3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 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 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 定,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 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4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 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5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 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例》第四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7 | 对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 区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8 |
对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9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 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1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11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 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 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3 | 对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或者 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十七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 营者, 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 未 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 未设置沉淀排污设施, 未保持场所 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 地砖松 动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 九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5 | 对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 画, 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 语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6 | 对临街门店经营者将餐厨垃圾随 意倾倒门前, 将泔水倒入门前垃圾 桶, 将油渍抛洒到门前路面, 将废 水倾倒于门前树木、花草上, 将废 弃物堆放于门前道路上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 四条 |
市城市管理局 |
17 |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 的粪便,未立即清除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 五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18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9 | 对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 包装纸(袋、盒) 、饮料罐(瓶) 、 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20 | 对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 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21 |
对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22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 等影响城市市容的,或者设置地 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 场地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3 | 对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 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4 | 对擅自移动、损坏灯光设施或者环 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市城市管理局 |
25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 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 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 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 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 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26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 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27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四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2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仅限于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四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2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 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 条第二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30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 全和畅通的处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31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 罚(仅限于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 一 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 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 三条第四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33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 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 三条第六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34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 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 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35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 下水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七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36 | 对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八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 系或者私开口门, 拦截抢占水源的 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市水利局 |
3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网箱、围网 水产养殖的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 | 市水利局 |
39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设置拦河渔 具、地笼网等捕鱼工具的处罚 |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 |
市水利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40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 十八条第三款 | 市农业农村局 |
41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 畜禽养 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 十六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42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 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九条第一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3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九条第二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4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九条第三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5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 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九条第四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6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 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 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7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 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三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4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4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 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50 | 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51 | 对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 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 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52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八十条 | 市农业农村局 |
53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 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款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54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三款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5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5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5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5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5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 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 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 报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6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 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 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61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条第三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62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 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 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条第四项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63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 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或者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 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64 | 对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 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6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 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 限入标志, 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 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第三十三条 |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66 |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67 |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68 | 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 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69 |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 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7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71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 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 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72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 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 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市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