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2024年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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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报告人科室 | 报告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执行结果 | 行政处罚机关 | 处罚程序 |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 张新新 (舞钢市玖壹美容美甲店) | 医疗卫生 | 张新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平舞卫卫医[2024]2号 | 信息科 | 2024/10/9 | 2024/8/13 | 2024/8/22 | 自觉履行 | 完全履行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般程序 | 20500 | ①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500),(没收违法所得:538);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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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公网安备410481020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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