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2025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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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平舞卫医罚﹝2025﹞5号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张宗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张宗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 2.050000 | 0.110000 | 2025/07/21 |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 |
| 平舞卫医罚﹝2025﹞3号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李亚萍(舞钢市萍子居民服务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李亚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 2.050000 | 0.244000 | 2025/07/21 |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 |
| 平舞卫传罚﹝2025﹞2号 | 警告;罚款 | 舞钢市肖倩倩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舞钢市肖倩倩口腔诊所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3000 元整 | 0.300000 | 2025/08/14 | 92410481MACGQHW56G | ||
| 平舞卫医罚﹝2025﹞6号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张琳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的相关规定。 | 张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柒拾捌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300000 | 0.067800 | 2025/09/22 | 没收随案件移送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 |
| 平舞卫公罚﹝2025﹞3号 | 警告;罚款 | 舞钢市海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舞钢市海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舞钢市海悦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0.160000 | 2025/09/29 | 91410481MADDQRK6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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