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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3-06-19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1 环罚决字〔2023〕5号

 

公司名称: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地址: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轧钢生产车间,房顶多处部位密封材料老化损坏、脱落,未及时修复,易造成气态污染物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 5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481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2、建设项目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3、违法时间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取值

2

20

3

7

1

1

4

1

1

3

1

     X=2+(20-2)×[(3/5)2+(12+12+42+12+12+32+12)/(52×7)]×50%=6.7829万元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罚款人民币6.7829万元(陆万柒仟扒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