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免于处罚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7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2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现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言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4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3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4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40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5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 |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58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6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7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87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5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8 |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63条《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25条)第25条 | 首次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9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4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0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伤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7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5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6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6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17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54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55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
19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56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
20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57条 | 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