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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 浏览次数:

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街道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党员干部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30桌300人。

(二)丧葬事宜。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干部要带头简办丧事。

(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干部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违规参加、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舞钢市红山街道工作委员会、红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