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批准《舞钢市红山街道清水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
关于请求批准《舞钢市红山街道清水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
舞钢市人民政府:
经过充分酝酿和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平顶山、舞钢市有关文件精神,《舞钢市红山街道清水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初步确定,恳请批准为盼。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
附:《舞钢市红山街道清水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2021年11月20日
舞钢市红山街道清水河城中村改造项目
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7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平政办〔2017〕7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产城一体化水平,结合辖区村庄的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辖区内列入村庄搬迁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征收实施主体
舞钢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委托红山街道办事处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市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征收补偿的全程服务。
三、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补偿遵循“实事求是、决策民主、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四、被征收人的资格认定原则及房屋性质(被征收土地、房产)认定
(一)以实际宅基地、房产的使用权、所有权为依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参考。(分配安置房前,拥有宅基地的单身户、五保户因意外、疾病去世的,只对宅基地以上附属物进行补偿,其宅基地收归集体。)
(二)宅基地的认定
1.村民宅基地的认定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坚持一户一宅,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原则;其他情况的宅基地性质认定由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确定后,报红山街道办事处,红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宅基地合法性予以审查认定,属于违法占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启动时,如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配合征收实施主体,对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入户调查公告发布之后,新迁入的户口以及婚姻状况发生的新变化等情况一律不予作为认定补偿资格的条件。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新加层建筑物)。
2.依法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村民宅基地补偿
1.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处合法宅基地置换安置房168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标准补偿。
(2)在合法宅基地进行家庭作坊类的经营场所、门面房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正在被征收宅基地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平政〔2017〕33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养殖、食用菌种植项目,其用于养殖或食用菌种植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平政〔2017〕33号文件标准给予附属物补偿。正处于养殖、种植阶段的,除给予附着物补偿外,按实际发生计算,最高不超过以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的30%给予补偿。
(3)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2.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市场评估价按舞政〔2017〕20号文件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确定。
(二)属村集体的办公场所、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征收补偿标准,按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安置住房标准
安置住房施工和房屋质量由专业部门按国家标准验收,由红山街道办事处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实施,安置房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四)安置区域
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科学设计、配套完善、有序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舞钢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安置区域进行集中安置。本安置区确定在建设路北侧产业集聚区内。
(五)商业服务用房、仓储用房、工业用房等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按舞政〔2017〕20号文件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确定(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除外)。
(六)停产停业
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平政办〔2017〕77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土地补偿办法
对需要征收的土地(宅基地除外),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坚持宜征则征,宜入股则入股的原则,解决群众集中安置后无法耕作的实际问题。
六、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房屋拆除后,每户发放搬迁费2500元(含回迁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渡安置费每处宅基地每月1000元,过渡安置期从房屋拆迁到安置房交付为止;过渡安置期暂定36个月,超期部分按每处宅基地每月1500元支付过渡安置费(安置房为达到入住条件的现房时,不支付过渡安置费;安置在公租房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
(三)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处宅基地拆迁后一次性发放过渡安置费5000元。
对宅基地内未建房的居民不予发放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
七、奖励补助办法
对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拆迁的给予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上缴房屋钥匙和土地、建房相关手续的住户,可增加补偿其合法宅基地置换安置房面积10%的安置房。
(二)凡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上缴房屋钥匙和土地、建房相关手续的住户,一次性给予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助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40000元;凡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六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上缴房屋钥匙和土地、建房相关手续的住户,一次性给予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助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20000元。
(三)安置区商品房出售时,同等条件下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搬迁并上缴房屋钥匙和土地、建房相关手续的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减少重复搬迁造成的生活不便,被征收人在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上缴土地、建房相关手续后,经办事处同意,可签订房屋反租协议(出租方为办事处,承租方为原住户),被征收人可继续在原住房居住,待安置住房完成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时一并搬入(装修期限为3个月,自安置房完成分配之日起计算),装修期限内被征收住户按期搬入安置房可按以上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助。
(五)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补政策。
八、强制措施
(一)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并限期搬迁。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分户问题。有下列情形的按分户处理:一户一宅的前提下两子或多子农户,截止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具备分户条件的,按照儿子数量(除父母身边留一个儿子外),经所在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认,可享受每平方米房屋综合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一套,户型自选。拆迁公告3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该套安置房购买款的20%。
(二)对每户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录制影像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四)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人遗留的水、电、燃气费用按实际使用量由被征收人结算。
(五)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在村庄搬迁安置过程中,冒名顶替参与村庄搬迁安置套取国家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八)对有产权纠纷不能确权的建筑物,由红山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所在村民组、村委会在《调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补偿款提存后进行拆除。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补偿手续,确保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本方案参考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四)《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六)《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七)《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
(八)《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九)《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十一、由红山街道办事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处置安置区商品房,红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收益所得用于支付群众拆迁补偿款等。同时由红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资产、资金核算运转具体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安置户可用本方案中奖励或拆迁安置款支付超出安置面积的多余房款。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
十三、本方案施行后《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红山办事处筹备处村庄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4〕12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方案由红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拆迁安置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附件1
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一、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摘要: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整体规划,先试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整改,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豫政办〔2016〕213号)
第四十四条 住房建设。加快县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自2016年12月24日《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内新建个人住宅均视为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