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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 实 施 方 案

发布日期:2022-04-09 来源: 浏览次数:

铁山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和《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平民〔2021〕70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下称“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提高社会救助效率。

二、责任分工

(一)街道职责

1.街道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及日常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等职责,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新增、死亡减员等动态管理工作,确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2.负责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负责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调整情况等,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对象名单提交市民政局备案。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负责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联系巡访等制度,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以及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

3.实行街道领导包片、包村(居)制度,对入户调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民主评议等签字认可,并对结果负责。

4.定期监督检查村(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长期固定公示情况;积极宣传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信访和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群众信访和举报的问题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或举报人,不得推诿上交矛盾和问题。

5.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申请对象进行初步复查,对复查后认定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民政局备案核查。

(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村(居)新增和死亡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及时向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

2.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街道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动态调整、情况报告等工作。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丧葬事宜办理等工作。

3.设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公示栏,依规对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宣传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和办理程序。

4.对本村(居)城乡低保家庭及近亲属情况进行鉴别,对涉及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申请、享受低保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道,请求备案核查。

二、审核确认程序及相关工作

(一)审核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申请特困供养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街道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提供材料。申请城乡低保: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③户口簿、身份证;④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⑤本年度医疗诊断证明及加盖红章的结算复印件(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⑥有关协议、裁决、判决;⑦提请报备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申请特困供养:①特困供养声明书;②诚信承诺书及授权查询委托书;③户口本、身份证;④残疾证;⑤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协议;⑥生活自理能力鉴定表;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信息核对。

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委托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核对出的问题线索及时反馈至街道,街道无异议的将佐证材料补充到个人申请档案,有异议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退回理由。

3.入户调查。

街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负责制,通过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调查、信函索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采取发函协查方式进行)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人情况、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评估核算其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特困供养的未成年人,需调查其成年兄、姐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涉及隔代赡养的,还需调查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入户调查认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超出10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街道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街道可以终止办理程序。

入户调查人员由街道工作人员或包村(居)干部、驻村工作队成员、村(居)两委、监督委员会干部组成,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街道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4.评议公示。

(1)街道要组织村(居)成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包村(居)领导担任,成员由包村(居)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居)两委、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成员名单需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会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负责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会会议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需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

(2)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民主评议小组要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自理能力、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是否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作出结论;申请城乡低保的,还要对拟保障的类别、保障人口作出结论。所有参会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并形成详细的评议记录。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救助申请,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3)将拟保障对象、保障类别、保障人口等评议结果在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群众对张榜公示的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最终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审核确认。

(1)街道要成立评议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人大工委主任、纪(工)委书记、分管民政工作副职、分管乡村振兴工作副职、包片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所工作人员和包村(居)干部组成。评议审核会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召集。

(2)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街道民政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评议记录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报评议审核领导小组,评议审核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局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需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6.公示公告。

审核确认完成后,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公示内容包括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致困原因;特困供养公示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姓名、供养形式、供养人姓名、供养补贴标准;市民政局、街道、街道纪工委监督举报电话。

7.抽查复核。

市民政局组织人员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街道审核确认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提请报备的涉及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的城乡低保对象、有法定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供养对象进行100%复核。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街道,由街道负责整改,因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违规办理或错保的,追回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纪处理,并将救助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及公职人员家庭纳入低保情况严格核查管理,需报备申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一式2份,街道和市民政局各存1份;实行“零报告”,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

(三)严格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要一村(居)一册、一户一档,包括完整的评议记录、入户调查表、个人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困难情况证明、身份证明、审核审批表,以及供养协议、护理协议、残疾证明、核对报告等佐证材料。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由街道统一归档、妥善保管。电子档案主要以“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为基础,准确、完整录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对报告、审核审批表等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四)加强动态管理

1.日常动态核查。

街道根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申报就业成本减免并可享受低保渐退政策。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并及时予以公示。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2.年度复核认定。

街道每年根据市民政局低保复核认定工作安排,开展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救助待遇,复核总结、台账和变更资料及时进报市民政局备案。

(1)城乡低保年度复核。按照个人申请(提供近一年的收入、支出、家庭财产状况等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程序进行,形成完整的评议记录,将无异议的汇总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并加盖街道公章报市民政局备案。年度复核时,民主评议小组与对象见面率要达到100%,严防对象死亡漏报、错保、漏保等情况发生。

(2)特困供养年度复核。采取入户走访核查、集中座谈调查等方式进行,与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见面率要达到100%。重点核查对象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义务人情况、自理能力是否有变化,每半年对护理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一次;已年满18周岁特困供养对象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就读证明材料;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要审核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对象因拆迁等原因领到补偿款、分到多套房产的,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3.调整变更。

(1)对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街道要加强与户籍、医疗机构的死亡信息,车管、房产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家庭财产信息的核对核查比对工作,在对象死亡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调整情况于当月报送市民政局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取消城乡低保待遇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街道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了解对象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护理落实情况。根据对象自身条件、经济状况、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办理资金停发、护理人变更、自理能力调整、供养形式调整等手续。调整情况于当月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4.预警处理。

街道对各级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出具的车辆、房产、纳税登记、工商、财供、死亡等预警信息按程序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有效解决市、街道两级社会救助工作权责不一致问题,提升救助对象的认定精准度,实现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街道要充分认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抓好抓实,确保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街道要成立工作专班,配足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经办工作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体系。对重点、难点村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督办,确保审核确认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政策宣传。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公示栏、宣传单等新型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办理程序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防“脱保”“漏保”,严禁骗取救助待遇、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执行政策走样、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