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2023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包村干部等乡镇工作人员在村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家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申请人的自理能力情况。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法定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从业状况和申请人的自理能力情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人(法定义务人),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公示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三委”成员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特困人员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特困供养申请人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自理能力和法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能力等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完整的评议报告;并将拟保障对象和拟供养形式等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街道)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对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确认同意,并确定供养形式、自理能力等级及供养标准。
(五)公告公示
将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供养形式、自理能力等级、供养标准等信息,以及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举报电话。
(六)抽查复核
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有法定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供养对象100%进行复核。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四、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供养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为:
(一)生活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572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为625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统一为819元/人/月。
(二)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34元/人/月,全护理对象667元/人/月。
(三)电费补贴:每户每月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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