垭口办2022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垭口办2022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
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全省、全市民政系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进会精神,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豫民〔2022〕4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平民〔2022〕13号)、《垭口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舞民〔2021〕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社会救助底线意识,紧盯“精准化”目标,保持政策力度不减、兜底责任不松、工作标准不降,规范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做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精神障碍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促进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认定从2022年4月25日开始到2022年6月15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4月25日—4月29日)
全面动员部署。召开2022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乡、村两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
(二)第二阶段:(4月30日—5月25日)
各社区(村)组织接收个人申请(新申请人员及原有对象)、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村(居)级民主评议(也可采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
(三)第三阶段:(5月26日—6月7日)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居)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新纳入对象及续保对象进行长期固定公示。
(四)第四阶段:(6月8日—6月15日)
各乡(镇、街道)将审核确认结果的电子表(同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形式,连同“核对报告”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备案,市民政局组织人员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备案的审核确认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市民政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复审情况,包括办理程序、长期公示、档案资料整理、乡(镇、街道)政府重视程度、相关资料报送及信访维稳情况进行巡回观摩、评比。并将评比结果作为民政工作年终考核打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是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及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改变以及未成年对象年满18周岁就读学校改变的特困供养对象。
(一)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应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30元/人/月、420元/人/月)且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低保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2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我市城镇住户为 平方、农村住户为 方)。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低保对象的退出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予以退保(如:就业、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停发低保金或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四)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
申请特困供养,包括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为37740元、农村为18626元),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5.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以上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级以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以上的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评估认定意见为准。
(五)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我市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方法步骤
按照五步工作法,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明复审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宣传政策。各村(居)委会要在显要位置张贴复核认定公告、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使群众清楚受理时间和申请条件。
第二步:受理申请及信息核对。新申请及原有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向社区(村)(街道)或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致困的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社区(村)(街道)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三步: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社区(村)(街道)组织各村(居)成立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村(居)领导担任,成员由包村(居)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居)两委、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以及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工作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对申请家庭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并如实填写《垭口办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垭口办特困供养入户调查表》同时,根据市核对中心反馈的核对报告及入户调查情况,对提出低保、特困供养申请的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劝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第四步: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对前期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中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且无任何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存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进入民主评议环节。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自理能力、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是否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作出结论,形成详细的评议纪录,并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将明显符合条件且无任何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和评议通过的拟保障对象、保障类别、保障人口、致困原因及特困拟保障人员姓名、供养形式、代养人姓名等初审、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布社区(村)(街道)举报电话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公示模板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评议结果及低保、特困审核确认等相关资料报社区(村)(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所)审核。
第五步:审核确认及固定公示。社区(村)(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初审、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审核确认。对确认结果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不宜公开的除外)。
六、注意事项
1.落实“逢进必核”,把好“进口”关,将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状况和试图钻救助政策空子的申请人精准“剔除”,对生活改善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并及时退出。
2.民主评议前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至少两人,其中一人须为乡级干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三类户”、建档立卡脱贫户等重点监测对象,及脱贫攻坚期间享受A+类别进行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的,原则上不调整保障类别。
4.继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贫困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低保家庭及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可给予3-12个月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的人员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5.继续落实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家庭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需报备的申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一式两份,社区(村)(街道)和市民政部门各一份。
6.规范档案管理,低保、特困档案资料按最新要求整理归档,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原则上由社区(村)(街道)保存,乡村两级均须建立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台账(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享受人数、保障类别、发放金额)。
7.困难家庭可以向社区(村)(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也可通过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民主评议未入围的困难家庭,自己坚持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社区(村)政府写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社区(村)(街道)在村(居)委会配合下通过收入核查,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社区(村)(街道)要成立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作为责任主体,各社区(村)要守好进口、把准出口,严禁搞“一刀切”、执行“土政策”,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依规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及时将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防止漏保、错保。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在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认等方面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操作严格、对象准确、结果公正。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告及政策宣传单要发放至每户原有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告知群众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要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加强乡、村两级经办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满意度和支持度,为本年度复核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继续开展低保领域专项治理,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和“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低保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消除信访隐患。严肃查处发生在低保领域的欺诈骗保、挪用贪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
附件:
1.公告(张贴公告照片存入村级档案)
2.2022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复核认定工作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名单公示模板(照片由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3.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拟保障对象初审评议公示单(照片由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4.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城市□ 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档报局低保中心1份)
5.2022年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档报局低保中心1份)
6.享受低保待遇渐退通知书(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各存档一份)
7.垭口办 乡(镇)、办事处 村(居)委会低保、特困长期公示栏(模板)
8.垭口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申请审批档案资料(社区(村)街道存档、村(居)建立台账)
9.垭口办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申请审批档案资料(社区(村)街道存档、村(居)建立台账)
垭口办民政所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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