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垭口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4-12-07 来源: 浏览次数:

垭口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便民服务中心是垭口街道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  坚持热情、优质、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贴心服务。

第三条  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

第四条  对本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便民服务中心是政府的综合协调机构,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街道纪委、党政办负责对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监督,并将业务办理、考勤、抽查等情况报街道主要领导。

第六条  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的窗口为:综合窗口1、综合窗口2、社保窗口、退役军人窗口。入驻站所为:社保所、退役军人服务站、民政所、计生办等。

第七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街道根据需要调配,纳入便民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考核,作为年底奖惩依据。

第三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行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签到、签退考勤制度,采取“日登记、月公布”的方式进行。上班时间每天签到两次。工作日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时按国家规定的时间调整。

(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请假的,应履行请、销假制度,请、销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需请假,首先报分管领导审批,再送中心主任审批;窗口无人留守的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自行调整找到顶岗人员后报中心主任,获得批准后方可请假。

2.各类请假手续均需事前送党政办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履行手续的,必须在事前电话报告中心办公室,并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挂牌上岗制度。上班时间,所有工作人员应统一佩戴工作牌上岗工作,文明办公。

第九条  实行卫生管理制度

(一)中心全体人员必须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中心室内室外、台面台后清洁卫生。

(二)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值班表做好中心开、关门及中心大厅卫生工作,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日卫生打扫需在下班后对桌、椅、柜、地面进行清扫,整理室(窗口)内物品。

第四章  效能制度

第十条  效能问责制度

(一)实行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应当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

(三)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群众办事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者引导、转办。

(四)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负责经办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六)实行否定报备制。对群众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办理的,负责经办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七)实行AB岗工作制。在工作日内A岗因各种事由不在岗的,B岗应顶岗,避免出现断岗、脱岗,防止窗口业务办理出现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

(八)实行监督考核制。对入驻中心的服务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九)在各级效能建设、明察暗访中被发现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玩手机、聚众聊天等),并经便民服务中心核实的,第一次由街道纪委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