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乙方:特困供养对象丙方:代养人丁方:村民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及市、县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工考作,维护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提出申请且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帮助办理有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及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手续。 2、按照上级规定的特困供养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3、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特困供养对象的生产、生活等情况. 4、协助办理特困供养对象的大病救助等费用的上报和审批。 5、若发现特困供养对象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和代养人帮助其解决,村民委员会和代养人必须服从乡、镇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要求。 6、应当加强对代养人履行照料护理协议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到实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对未按协议规定尽到照料护理义务的代养人,根据村委会建议及时进行更换。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申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时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2、必须服从村委会和代养人在生产生活上的照顾,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村委会或代养人报告。不能私自外出,如确需外出的必须向村委会或代养人报告。 3、要合理安排生活支出,不能把个人的资金私自外借,要首先保证自己的吃、穿、住、医等方面的费用。 4.乙方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养人原则上根据乙方意愿,由本人指定。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同意作为乙方分散供养期间的代养人,并按上级要求提供相关手续,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2、定期到特困供养对象家中探视、谈心、了解情况,
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发现特困供养对象思想有波动、情绪反常等,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生活上有保证,精神上有安慰(每天探视不少于一次)。 3、积极排查乙方住房及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积极向村委会反映。 4、负责安排好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尤其是生病及住 院期间的饮食及照料护理工作。 5、乙方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力。 6、若未能对乙方切实履行照料护理义务,一经发现,愿意接受6个月照料护理净贴标准3倍以上的罚款。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申报及生活照料护理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2、及时掌握特困供养对象的生产、生活等情况。积极排查特困供养对象住房及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代养人整改。 3、要定期到特困供养对象家中探视,监督代养人对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情况(每周不少于两次)。若发现代养人未按协议约定尽到照料护理义务的,可建议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时更换代养人。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签字、盖章)
乙方:特困供养对象(签字、按指印)
丙方:代养人(签字、按指印)
丁方: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下一篇:农村幸福院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