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尹集镇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尹集镇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特困供养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管理和救助帮扶工作,夯实高水平的民生兜底保障基础,根据《舞钢市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舞民〔2024〕5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精准”“及时”双目标,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排查认定低收入人口,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切实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确保社会救助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应享尽享的原则,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村级复核认定小组在镇里指导下做好在保及新申请救助对象政策宣传、入户走访、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
(四)坚持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复核认定从2024年8月12日开始到2024年9月25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8月12日—8月14日)
全面动员部署。召开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镇、村两级低收入人口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张贴《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对在保对象逐户告知),对复核认定工作进行充分宣传。
(二)第二阶段(8月15日—9月7日)
1.镇党委对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印发正式文件),统揽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全局;各村成立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报镇民政所备案),并张榜公示参与民主评议的工作组成员名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8月15日—8月17日);
2.负责提醒并接收新申请和在保对象提交:一是《舞钢市2024年低收入人口个人申请及授权书》;二是与致困原因相符的病、残等证明材料;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12个月内收入和刚性支出情况等的证明材料;四是能够有效说明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拥有现金和存款(如:根据认定工作需要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云闪付”查询结果的截屏等)、车辆信息等(8月18日—8月21日);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8月22日—8月26日);
4.进行民主评议、拟保障对象张榜公示(8月27日—8月31日完成民主评议,9月1日—9月7日为张榜公示期)。
(三)第三阶段(9月8日—9月15日)
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村级评议结果及信息核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进行长期固定公示。
(四)第四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镇民政所将审核确认结果以调整表形式上报民政局进行备案,民政局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备案的审核确认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同时报送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相关资料:
1.乡镇(街道)2024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2.舞钢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保障待遇备案申报表、统计表、汇总表;
3.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承诺书;
4.长期固定公示电子相册等。
四、复核认定范围
此次复核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发生改变,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的未成年特困供养对象。
(一)低保对象复核认定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镇户籍或在我镇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4年分别为:城市645元/人/月、农村455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③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2.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⑦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①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加超过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退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②在保家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一户多保”救助家庭中的其他保障对象和“非整户保”的其他家庭成员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死亡对象自动退保。
③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不再符合条件的,于当月主动上报,次月自动退保。
④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⑤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政策规定或低保对象死亡,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养老金,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并及时追缴违规领取资金(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⑥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⑦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⑧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⑨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⑩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
(二)低保边缘人口复核认定
1.低保边缘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边缘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镇户籍或在我镇辖区长期居住,且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人口。其中包括:
①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②“一户多保”的低保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低保保障对象经过重新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③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④“非整户保”的“一户多保”重病重残低保家庭中,暂未享受低保的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⑤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的“冬春救助”对象中,暂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救助待遇和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⑥我市慈善总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暂未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救助待遇和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2.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但不高于1.5倍的家庭。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3倍(城市:23220元;农村:16380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复核认定
1.刚性支出困难人口保障范围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即应具有我镇户籍或在我镇辖区长期居住,且因疾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中包括:
①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②因患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进入“河南省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医疗保障局),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重点人群(“重点人群”主要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三类户”),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③因患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进入“河南省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医疗保障局),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且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普通人群(即“一般群众”)中,近12个月内自付费用达到“家庭总收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人员(2023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40632元,农村居民21222元)。
④教育部门给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中,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且暂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近12个月内教育必需支出达到“家庭总收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⑤2023年7月份以来,我市残联部门资助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在校大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高中生”家庭中,暂未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且暂未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刚性支出困难人口进行动态监测。
⑥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中,近12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达到“家庭总收入”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的人员。
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
③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④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四)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
1.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 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
3.救助供养的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方法步骤
继续按照五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宣传政策。各村在显要位置,张贴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公告、复核认定范围,让困难群众清楚受理时间和申请条件。
第二步:受理申请及信息核对。新申请及现有低保、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均需向本村“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将基本信息汇总后,可发函民政局,也可要求申请人履行主动申报义务(主动提交与家庭经济状况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三步:入户调查及资格初审。各村成立的“2024年低收入人口复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包片领导担任,成员由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三委负责人,以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在村“三委”的配合下,对申请人家庭的致困原因、困难程度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调查率要达到100%,并按照入户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同时,各村复核认定工作组结合市民政局出具的核对报告、申请人主动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劝退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
第四步: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参加民主评议的代表,凡本人或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或近亲属提出低收入救助保障申请的,评议代表应当回避。民主评议会议由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评议结果,对拟保障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姓名、保障类别、保障人口、致困原因),特困供养对象(姓名、供养方式、生活自理能力、护理人姓名)等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举报电话和民政局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及救助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所)审核。
第五步:审核确认及固定公示。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民政局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审核确认。对确认结果在村室所在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城市低保在镇政府所在地长期固定公示),公示模板由民政局统一制定。
六、复核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扩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象范围,并精准录入“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包括:①将复核认定中、平时工作中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不符合条件人员,作为“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范围;②将近两年退出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人员,作为“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范围;③将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或医保、教育、应急管理、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其他部门救助帮扶对象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人员纳入监测范围。
2.合理认定低保对象。相较2023年同期低保保障人数保持稳定,并落实低保提质增效相关要求(即:提高“户保率”,保障类别精准,无漏保、错保)。
3.合理认定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人口。有序开展认定工作,确保在2024年底前,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人数达到本辖区低保人数的30%以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人数达到本辖区低保人数的10%以上。
4.关于申请救助时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问题。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为避免因申请人户籍地和长期居住地不一致导致出现的相互推诿现象,首先考虑让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村提出申请;若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按照群众意愿,以“方便群众”的原则,就近向长期居住地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乡镇民政所配合开展入户调查并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各类救助的证明,按照流程予以认定,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
5.认定低保、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人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等近12个月内的经济状况是四个基本要件。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救助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共济在前,政府兜底保障在后,不能忽略家庭成员之间的赡(扶、抚)养义务;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实际核定计算(或参考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③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④刚性支出:是指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外出就业产生的必需费用(按照就业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进行核算)等支出。
6.落实“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推机制,评议前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至少两人(含两人)签字,其中一人应为镇包片领导或包村干部。
7.低保、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人口保障名额的确定,坚持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原则上实行户保;一户中同时有重病、重残人员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人,实行重点人群保障。
8.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低保保障类别继续执行A、B、C三类(城市低保:A类每人每月470元、B类每人每月370元、C类每人每月290元;农村低保: A类每人每月385元、B类每人每月240元、C类每人每月205元)。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已进行保障的,人均收入无明显增加的原则上不再调整保障类别。
9.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继续实行低保渐退制度。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且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对于渐退期已满且有稳定收入保障对象,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10.继续落实低收入人口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保障待遇备案制度,对备案家庭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备案制度要求的申报表、统计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镇政府和民政局各一份。
11.规范档案管理,所有低收入群体(含原有对象)档案资料按最新要求整理归档,做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原则上由镇政府保存,镇村两级均应建立低收入群体台账(以“月”为单位进行动态更新)。
12.对原特困供养对象,复核时对象不用再重新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入户调查人员核实对象“三无”条件是否改变,生活自理能力是否改变以及护理人履行护理职责情况,并如实填写《舞钢市特困供养入户复核调查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村复核认定小组作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复核、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相关工作。在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确认等具体工作中,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转发救助政策“微信二维码”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公告及政策宣传单要发放至每户原有低收入对象),告知群众低收入人口有关政策规定和受理申请时间;加强村救助经办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持续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和“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发生在社会救助领域的骗保和“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健全机制,强化维稳。要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群众理解,消除信访隐患。
附件:
1.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城市□ 农村□)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2.2024年低保边缘人口(城市□ 农村□)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3.2024年支出型困难人口(城市□ 农村□)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4.2024年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城市□ 农村□)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 复核前情况 | 调整情况 | 复核后情况 | 其它需说明的 情况 | |||||
户数 | 人数 | 新增 | 退出 | 户数 | 人数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
附件2
2024年低保边缘人口(城市□ 农村□)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 复核前情况 | 调整情况 | 复核后情况 | 其它需说明的 情况 | |||||
户数 | 人数 | 新增 | 退出 | 户数 | 人数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
附件3
2024年支出型困难人口(城市□ 农村□)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 复核前情况 | 调整情况 | 复核后情况 | 其它需说明的 情况 | |||||
户数 | 人数 | 新增 | 退出 | 户数 | 人数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
附件4
2023年特困供养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 复核前情况 | 调整情况 | 复核后情况 | 其它需说明的 情况 | |||||
户数 | 人数 | 新增 | 退出 | 户数 | 人数 |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