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日期: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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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
(一)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级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或委托村委会代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
2、村委会评议(提供村委会“四议两公开”评议记录及照片等);
3、民政所核实及公示(民政所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及赡养、抚养等情况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4、民政局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本人及代养人来民政所办理救助手续,民政所将申请人资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现阶段执行标准:分散5544/年,集中7500/年。
(四)发放情况
2020年第四季度分散特困693人,通过银行发放救助金960498元/季度;集中供养27人,救助金50625元/季度。